百億遺產攻防開打 吳火獅私生女今與「6兄姊」攤牌協商應繼分
新光集團創辦人吳火獅生前與元配吳桂蘭育有4子2女,過世後驚爆另有一名私生女。女子陳麗如與女兒陳子婷歷經20年訴訟,爭取認祖歸宗,最高法院於去年底最終裁定現年41歲的陳子婷為吳火獅親生女,今(24日)陳子婷將在士林地方法院與吳家成員展開百億遺產的「應繼分」調解協商,一旦雙方達成共識,這場歷時20年的認親與繼承爭議,將畫下帷幕。
最高法院判決指出,吳火獅於1976年間與陳麗如交往長達8年,1984年陳女誕下女兒陳子婷,其後吳火獅生前持續提供生活費給陳氏母女,新光保全董事長李峰遙亦曾受吳家指派,代為支付陳子婷的生活與教育開銷。儘管雙方曾討論認祖歸宗事宜,但吳家人以家族事業經營困難、無力繼續負擔生活學雜費為由推託,甚至表示需待元配吳桂蘭過世後再辦,並始終拒絕進行親子鑑定。法院認為,在綜合相關事證後,足認陳子婷為吳火獅的親生女兒,依《民法》規定,判定吳火獅應認領陳女為子女。
陳麗如與陳子婷母女自2004年起為爭取認祖歸宗提起訴訟,歷經長達20年的司法攻防,終於由法院認定陳子婷為吳火獅之女,並准予依法請求認領。陳子婷也於去年11月前往戶政事務所,將身分證上空白了40年的父親欄,正式填上「吳火獅」三字,完成身分上的認祖歸宗。
在更三審的訴訟程序中,陳麗如向法官詳述與吳火獅的交往經過。她表示,當年與丈夫高登財分居期間,高男曾帶吳火獅前往她家,自此吳火獅便時常帶新光集團的高層幹部前來她位於松江路的住處開午餐會議。1981年後,吳火獅頻頻約她到西門町獅子林看電影,陳麗如回憶:「那時他在追我,我當時經營建材鋼鐵批發業務,曾供應吳火獅鋼筋材料,他因此賺了很多錢,也說要照顧我,叫我不要再那麼辛苦工作。」陳麗如說,由於她的房子長期無人承租,便成為她與吳火獅見面的場所,兩人關係逐漸親密,並開始發生性行為。
陳麗如進一步證稱,在生下陳子婷後,吳火獅曾探視她,並每月提供10至20萬元不等的生活費,直到1985年間她帶陳子婷赴日本就學為止,期間共計提供約1千萬元,母女倆在日本所居住的新宿高田馬場住宅,也是由吳火獅代為租賃,房租亦由他提供的生活費支付。每次返回台灣時,她都會從這筆款項中攜帶部分作為在日的生活支出。陳麗如也提到,當年曾透過時任台北市議員林瑞圖協助陳情,希望能協調與吳家子女進一步討論認祖歸宗事宜。
陳麗如補充,2006年10月14日,李峰遙在公司大樓親自交付她現金50萬元,表示是給女兒陳子婷作為生活、教育及學雜費。隔年5月16日再度提供50萬元現金,同年10月24日再給20萬元,12月28日又交付30萬元,此後便固定每3個月發放30萬元。每次領款時,她都必須簽署收據為憑。2010年12月24日與2011年3月31日,李峰遙因在外開會,改由秘書以匯款方式將款項直接匯入陳子婷帳戶。李的秘書當時還透露,董事長預計兩年內退休,並表示退休前將協助陳子婷安排工作,還請她準備女兒的履歷資料。
陳麗如最後表示,2011年6月21日她再度前往辦公室尋找李峰遙時,對方秘書告知無法再繼續支付陳子婷的學雜費。到了同年7月14日早上,李峰遙主動約她在新光保全7樓辦公室會面,當面告知「快事緩辦」,坦言女兒的認祖歸宗的事,短期內難以處理,因為吳家子女的母親仍在世。
更三審中,陳子婷提出相片、錄音、存摺與出入境資料等多項證據,主張自己為吳火獅親生女,並指出吳火獅生前曾提供生活費、安排赴日租屋;2006年至2011年間,李峰遙亦定期於公司大樓代交其生活教育費,或改以匯款入帳,並曾轉述認祖歸宗「急事緩辦」之意。一審、二審期間,法院均命吳家子女進行血緣鑑定但遭拒,合議庭遂綜合陳麗如、陳子婷母女證詞與相關資料,認定陳子婷確為吳火獅之女,判決吳火獅應認領陳子婷為子女,並駁回吳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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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經三審上訴後,最高法院於去年10月駁回吳家上訴確定,陳子婷正式獲法院認定為吳火獅之女,取得吳家子女身分。今年6月間,陳子婷進一步向士林地方法院提出分配遺產的「應繼分」請求,士林地院已排定今天下午3時左右,安排雙方進行調解,為歷時20年的認親與繼承爭議邁向最終階段。(責任編輯: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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