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悔過新制!《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 悔過期不計服役年資
為健全軍人權益保障制度,國軍修正《陸海空軍懲罰法》、《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經立院三讀後的新法於本月6日正式上路。其中,軍人執行悔過懲罰期間不計入役期與年資,並刪除悔過懲罰中不得外出規定。
國防部於去(2024)年9月成立施行籌備工作小組,分別從「法規檢整」、「教育宣導」及「法院整備」等面向,推動各項籌備工作,並經行政院核定於今(2025)年8月6日正式施行《陸海空軍懲罰法》及《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完善官兵救濟權益。
《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規定,軍人懲罰包含人事懲罰、財產懲罰、紀律懲罰3種;軍人懲罰依照身份分為軍官懲罰、士官懲罰、士兵懲罰3種。其中,悔過懲罰中不得外出規定,考量有違反《憲法》第8條限制人身自由爭議刪除,並明訂悔過實施不得有禁錮、凌虐或其他非人道待遇的行為。
條文也將軍人應受懲罰行為,區分為「勤務上」與「勤務外」2種類型。「勤務上」違紀行為,是在執行軍事相關勤務或業務時,有違背或逾越法令、違反長官的職務命令、怠忽監督部屬,或違反服役單位管理規範等行為;另外,軍人雖非執行勤務,但有濫用軍人身分、權限或制服,或在營內做出不當行為,也是勤務上違紀。
「勤務外」是指,未執行勤務時,故意觸犯刑法、吸毒、酒駕、性騷擾、違反廉政或中立規定、非法兼職,或有損軍人形象、影響軍譽的行為,造成社會觀感不佳,並影響軍隊信譽,仍然可懲罰予以警惕。
軍人違紀行為情節重大,有影響調查及懲罰程序或勤務運作虞者,權責機關得於一定期間內先行停止其勤務,停止勤務期間以6個月為限,有繼續停止勤務必要時,得延長1次;軍人於停止勤務期間,得發給本俸的半數。士兵「廢止起役」的懲罰,於1年至5年內不得再循其他招募管道志願入營。
對於懲罰種類的修正內容,區分「人事」、「財產」及「紀律」懲罰,並新增「廢止起役」、「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罰款」等懲罰種類;其中,過去罰薪因對薪資待遇較低或退伍之人員的懲罰效果有限與無法執行,故此次修法新增「罰款」,金額為新臺幣5000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另在「悔過」懲罰類型,則改於適當處所實施教育,並禁止有限制人身自由之行為,但執行悔過期間不計入役期或服役年資。
此外,國防部也整併現行國軍多元併行的救濟管道,依規定官兵對於有關軍人「身分」、「財產」、「懲罰」或「考績」的行政處分不服,可以直接向「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提起「復審」。至於官兵遭受較輕微的行政處分,例如檢束、禁足、罰勤、罰站、人事晉任或遷調,或其他屬於內部管理措施等非復審事件,則需要先向「具管轄權申訴機關」提出「申訴」。
對申訴結果仍不服者,才能進一步向「地方軍事法院權保會」提起「再申訴」。官兵若對於「復審」或「再申訴」決定仍有不服,可以進一步向「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提起「行政訴訟」,再不服亦可上訴高等行政法院。
立即加入《TVBS娛樂頭條》LINE官方帳號,給你滿出來的八卦和娛樂大小事!
延伸閱讀:
顯示全部
留言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