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告贏小三獲賠15萬元 「非法取得外遇照」被反將一軍
施姓女子與丈夫結婚6年,在新北市住處發現丈夫硬碟內發現小三私密照及2人親密照,隨即複製至隨身碟,據以提告小三侵害配偶權,法官判小三應賠償15萬元,施女則遭丈夫提告,一審認她犯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電磁紀錄罪判刑3月,不服上訴二審而遭駁回,可上訴。
判決指出,施女與丈夫前年初經法院調解已離婚,然而,施女在住處發現丈夫的硬碟,透過電腦讀取內部資料,發現小三私密照片及丈夫與小三親密照片檔案後,隨即複製至隨身碟。直至前年初小三收到侵害配偶權事件民事起訴狀,小三及丈夫才發現施女取得該照片,而且還將該照片提供親友觀看,還複製寄給友人而提告。
一審認施女犯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電磁紀錄罪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然而,檢方及施女均不服上訴二審。
檢方主張,該照片於前年作為向士林地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證物,施女所為另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中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嫌,與已判決部分,為法律上同一案件,原審未及審酌,請求撤銷原判決。
施女及律師主張,丈夫存取該照片的硬碟是兩人共同使用,並非丈夫單獨使用,且她是為維護遭侵害配偶權而採證,並非無故取得,對丈夫隱私權侵害極小,不構成刑法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她及律師認為,原判決量刑時,未考量本案事發起因,是丈夫有外遇、破壞其婚姻家庭生活,丈夫大享齊人之福,婚姻完全遭破壞殆盡的她,還要隻身扶養未成年子女,當時看到本案照片時,內心震撼程度,如果當時不立即將該照片複製保存,無法完整確保自身權益。原判決未考量其有利被告量刑因素,判處她拘役之刑,量刑明顯過重。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經核原判決就施女所為本案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電磁紀錄犯行,罪證明確。經核原判決所量定之刑未逾越法定刑範圍或有何違反比例原則、公平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情形,尚稱允當。
合議庭指出,施女行為內涵也非包含於她先前無故取得丈夫其他相關設備電磁紀錄犯行所保護法益範圍內,且法益侵害對象也不同。檢察官移送併辦犯罪事實,與本案起訴並經判決有罪犯罪事實並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原判決未併予審判也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