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擬修法 無論配偶有無拋棄繼承擬制遺產仍須繳稅
(中央社記者張璦台北28日電)憲法法庭去年10月判決遺贈稅部分法規違憲,財政部今天發布作業原則,明定可就擬制遺產、非擬制遺產,分開發稅單,避免非實際受益的繼承人須負擔擬制遺產所產生的遺產稅。
財政部發布的作業原則為修法前的過渡期間準則,未來擬修法明定,無論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擬制遺產所產生的遺產稅,仍需由其繳納。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將財產贈與配偶,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其遺產(即擬制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1名男子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妻子高額股票,但妻子與子女選擇拋棄繼承,導致唯一繼承人、即男子的非婚生女兒,雖未受益於高額股票,依法卻要負擔全額遺產稅,應納稅額5735多萬元;憲法法庭去年10月28日做出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部分違憲,應於2年內修法。
案件爭議點在於,丈夫是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妻子高額的股票,因此這筆贈與仍被視為遺產,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但妻子與子女在丈夫死後選擇拋棄繼承,導致唯一繼承人的非婚生女兒,雖未受益於高額股票,依法卻要負擔全額遺產稅。
為解決上述情況,財政部修法前端出過度作業準則,今天訂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即日起生效,適用範圍是自民國113年10月28日至未來遺贈稅法修法生效為止的已發生但尚未核課案,或尚未核課確定的救濟中、未繳納案,及尚未發生的繼承案件。目前盤點,涉及配偶擬制遺產已有約100多件。
官員說明,目前稅法規定,針對一個繼承案件就是發一張稅單,過渡期間原則明定可針對擬制遺產、非擬制遺產分別開出稅單。以遺產總額新台幣6500萬元(含給配偶的擬制遺產500萬元)、全案遺產稅額275萬元為例,擬制遺產的遺產稅為21萬元(275萬元稅額,乘以500萬元占6500萬元的比重),這部分應向配偶發單課徵;其他非擬制遺產的部分,遺產稅為254萬元(275萬元稅額,乘以6000萬元占6500萬元的比重),則應向全體繼承人(包含配偶)發單課徵。
以上述釋憲案來講,過渡期間原則生效後,亡者的非婚生女兒,將不用負擔亡者之妻所獲高額股票擬制遺產產生的遺產稅,僅需就自身繼承部分,負擔該部分遺產稅。
官員指出,為落實憲法保障平等權及財產權,並維護租稅公平,正在依判決意旨儘速提出修法草案,未來擬修法明定,無論配偶有無拋棄繼承,國稅局仍可就擬制遺產對其發單課稅,詳細條文尚在研議中。
同時,過渡期間原則規定,列報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擬制遺產可以算入其計算基礎,這樣一來,可扣除額度就會增加,有望使稅負降低。
依法律規定,配偶的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其中一方的現存「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果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所以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生存配偶得依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其價值於核課被繼承人遺產稅時,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編輯:黃國倫)11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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