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司賣命11年…司機站堆高機貨叉摔死 闆娘沒職訓還卸責
台中市大雅區2024年3月發生一起嚴重工安意外,一名在某托運行任職11年的顏姓送貨司機,於協助卸貨過程中,卻無任何防護措施便站在堆高機貨叉上,結果行進時車輛搖晃,顏男從162公分高處墜落,且頭部著地死亡。後續陳姓女老闆被查出,未對顏男實施職業訓練,也沒要求顏男不得站在貨叉及設置安全設備,起初陳女辯稱有「口頭宣導」,但台中地院法官不採信說詞,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處6月徒刑,緩刑2年。 老員工摔死 闆娘被查出無職訓 據判決書指出,顏男2012年進入該托運行工作,陳女則是經營負責人,陳女依規定要負責對司機進行職業安全宣導、並指揮調度司機前往送貨,但陳女實際上卻未實施職業安全訓練,讓顏男有足夠危害辨識能力,也並無要求顏男送貨時不得站在堆高機貨叉,更無設置防墜落設施。
而顏男2024年3月5日下午15時31分,開車前往某塑膠公司送貨,但他在協助卸貨過程,站在堆高機貨叉上,由於堆高機向前行進時,壓到地面上繩子及掛勾造成搖晃,顏男便從162公分高處墜落,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顱骨骨折,3月6日凌晨4時58分死亡。 推責辯有私下講 闆娘遭起訴賠錢和解 對此,陳女矢口否認犯行,主張「我有跟司機講過我們不幫忙卸貨、我有跟司機講過不能站在貨叉、貨車有放置工地用安全帽」,但因為陳女表示「相關注意事項都是口頭講、私下講」,沒有證據證明,加上檢察官認為,若陳女有確實要求,顏男不可能冒著被懲處,甚至生命危險,而拒絕遵守規定。
台中地院一審時,陳女改口認罪,已和顏男家屬和解,顏男家屬也願意原諒陳女,法官認為陳女輕忽勞工作業生命安全,但同時考量已和解,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處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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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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