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好消息!失聯40年的媽還活著 2個兒子拒絕扶養
婦人小萱(化名)被2個兒子指控,在他們分別2歲及4歲時,無故棄家庭及他們於不顧,甚至在1983年與父親離婚後,對他們未曾聞問、音訊全無。直到40年後,他們收到縣府通知,母親被安置在長照中心,要求他們負擔相關費。不滿母親絲毫未盡人母之責,憤而訴請免除他們的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2個兒子控訴,父母親離婚後,父親在1989年過世前,大多在外工作甚少回家,因此他們自幼均由祖母與姑姑辛苦扶養長大,他們對母親毫無印象,親子關係早已名存實亡。直到40年後突然收到縣政府來函,母親被安置在老人長期照護中心,依法應由法定扶養義務人,負擔扶養義務及返還11萬8779元的安置及醫療等費用。
他們這才知道失聯多年的母親仍在世,且因無自理生活能力,被安置於長期照護中心,母親在他們年幼時到成年,並沒有盡母親扶養子女之責,現在母親年老體弱需人扶養時,卻要求他們負擔扶養義務,自然有欠公允。
小萱的特別代理人表示,縣政府從安置小萱到現在,費用全部由縣府支付。曾向小萱的3個兒子請求安置費用,但是3個人都沒有支付,他們其中1人因為有低收入戶身分,所以依《老人福利法》審查後就予以免除,另外2人也有聲請免除,但因名下有財產就被駁回。
法官考量,小萱最近2個年度的所得總額,分別為60000元及0元,小萱現在有失智症、伴有行為障礙,被縣政府安置迄今,堪認小萱現在確實無法維持生活,自有受扶養之必要。而她的2個兒子是第一順序扶養義務人,依法自對母親小萱負扶養義務。
小萱的哥哥證稱,在小萱離婚之前,都有在扶養他們,那時候他有跟小萱聯絡,小萱在離婚之後,才沒有跟他聯絡。法官認,至少可證明小萱婚後在夫家同住,2個兒子大多由祖母及姑姑協助照顧,但小萱確切離家時點未知。
而孩子的姑姑證述,僅能證明小萱於離婚後,就未探望2個兒子,並且離婚之後未對他們盡扶養義務,而當時他們分別是年約9歲及7歲。另外,其中1個兒子也證稱,母親在他很小的時候,有要幫他投保保險,就這次對母親有印象,母親要幫他付保險費,但後來就不了了之。
法官認,小萱並非完全棄2個兒子於不顧。因此,2個兒子據此請求免除他們對母親之扶養義務,尚屬無據。但是小萱確有無正當理由未完全盡扶養義務,若由2個兒子負擔全部扶養義務,不免有違事理之衡平。
法官考量,依據小萱之需要,與2個兒子受小萱扶養之程度、經濟能力、教育程度及身分等一切情狀,酌定2個兒子對小萱之扶養義務,應各減輕為每月負擔1000元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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