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歷誇大或造假,雇主該怎麼做?勞方面臨哪些法律風險?
在求職市場中,「履歷造假」到底多嚴重?從經歷誇大,到偽造證書、冒用他人身份,法律責任怎麼判定?企業該如何應對與預防?求職者又會面臨哪些風險?《天下學習》邀請律師陳業鑫,深入解析履歷爭議中的法律責任與實務做法。
履歷爭議中最常見的問題之一,就是「誇大」與「造假」的界線模糊。陳業鑫律師解釋,這兩者最大的差別在於:
誇大(誤導但有基礎):屬於「量的問題」,例如實際任職6個月卻寫成1年。
造假(虛構經歷):屬於「質的問題」,例如根本沒任職過某公司,卻假稱曾任職,甚至偽造證明文件。
履歷誇大、造假未必構成法律責任,關鍵在於是否影響企業「聘用與否的重要條件」,若是,雇主仍可能依法主張解僱與求償。
【案例分析】
案例一:20年前的工讀生經歷
一位面試者曾於20年前在A公司擔任工讀生,實際任職期間為半年,卻因年代久遠,誤寫為一年。對雇主而言,這段久遠且非核心的工讀經歷,多半僅具「加分」,甚至毫無幫助的效果,對錄用決策影響有限。若單憑此誇大資訊主張解僱或求償,恐缺乏法律上的正當性與比例原則。
案例二:將半年資歷誇大為6年,影響視職缺而定
另一位面試者實際僅在A媒體任職記者半年,卻在履歷中填寫為6年。若其應徵職位為汽車業務或房仲業務,這段經歷與職務關聯性低,誇大雖屬不誠實,卻未必構成雇主重大誤信,因此較難主張法律責任。
但若該面試者應徵的是一家新媒體的總編輯職位,情況則大不相同。雇主可能正是因其聲稱有6年記者經驗而錄用,該資歷成為影響聘任與薪資條件的「核心」因素。若日後發現經歷造假,雇主就有權解僱。
面對履歷造假,雇主有哪些求償方式?
根據《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若勞工在簽訂勞動契約時提供虛假的資訊,使雇主有受損之虞,可「不經預告立即解僱」,且無須支付資遣費。但企業須提出員工求職履歷造假的明確證據,且須在發現後30天內終止契約,否則超過期間,就無法終止勞動契約
【案例分析】
陳業鑫律師以自身開設律師事務所為例……
繼續閱讀全文👉🏻 陳業鑫專欄|履歷誇大或造假,雇主該怎麼做?勞方面臨哪些法律風險?
更多Cheers精彩文章
職場叫「妹妹、小朋友」是親暱還是不禮貌?如何請對方改掉對自己的稱呼?
留言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