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配合將開鍘!軍公教不得在中國設籍 陸委會:明年起常態查核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政府清查全國軍公教人員,不得申領中國身分證、定居證、居住證,有少數人員不願配合「具結」。陸委會今日宣布,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常態化、制度化查核」,屆時軍公教核心人員有初任、調任者,必須配合查核作業,不配合查核者,將依任用法令、契約,依法不辦理銓審作業、不得簽訂聘用契約、續聘或改聘作業。
陸委會指出,依現行兩岸條例第9條之1規定,國人若取得中國人民身分,將喪失台灣人民身分,更無從擔任志願軍職及公教人員。為落實依法行政,政府推動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明確各機關、學校核心人員,不得在中國設籍、申領持用中共相關身分證件,預防違法任職或有人員存在不符法律任用規定之情況。相關工作已於近日函請有關機關配合推動及宣導,將於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屆時軍公教核心人員有初任、調任者,須配合查核作業,不配合查核者,將依任用法令、契約,依法不辦理銓審作業、不得簽訂聘用契約、續聘或改聘作業等相關方式處置。
陸委會說明,鑒於公務體系龐大、用人態樣繁多,且任用人員法令依據不同,常態化、制度化查核將採循序漸進、逐步推動的方式辦理;初期仍以軍公教核心人員為查核對象,不會及於全體人員。國營事業、公股民營及公設(股)財團法人,暫以該職務為需報院、主管部會或地方政府核派(定)之官派人員,且屬代表政府出任該職務的代表人及經理人,才須納入查核。教育人員則以各級公立學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法令進用之21類專任人員為限。
根據「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等人事法規進用的公務員,新進人員不配合查核,將無從辦理初任案的銓審作業;現職人員則無從辦理調任案之銓審作業。約僱人員方面,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等規定進用,新僱人員不配合查核,不得簽訂僱用契約;現職人員則不得辦理續僱或改僱作業。
並載明,「不配合查核之處置建議」僅針對中國戶籍、身分證、定居證、護照。至於中國居住證部分,各用人機關辦理方式建議如下:一、不配合查核領用中國居住證者:此種情形非不予銓審,而是由各用人機關造冊列管,請各用人機關所屬政風單位,本於機關公務機密維護及安全維護,提出強化相關風險管控的具體作為,隨時追蹤管考。
另外,由廉政署依強化機關安全及公務機密維護實施方案,統籌督導各對應的政風單位,就各用人機關可能具有之風險持續改進強化,避免發生風險事件。二、配合查核領用中國居住證者:由各用人機關依具結書所列處理方式辦理;:「民選公職候選人」查核方式,待中選會確認辦理方式後,再據以辦理。
陸委會表示,為落實常態化、制度化查核,自即日起至今年年底止,請各機關(構)學校協助配合進行宣導,並檢討修正相關用人法令、契約及相關資訊系統、書表文件等資料;陸委會將邀集人事總處、銓敘部、教育部等機關於全國辦理宣導說明會,協助各機關(構)學校推動宣導,確保各機關(構)學校所用人員均符合法律規定。
陸委會強調,中共近年為了推行統戰,不惜破壞兩岸長久以來各自堅持的兩岸單一身分制度,允許我國人赴中領用中共相關身分證件時,保留台灣身分證,不僅混淆我國人對國家的認同,破壞我方法律規定,更對我國家安全造成巨大危害。政府期盼受查核的相關軍公教人員積極配合政府相關作業,為維護國家安全貢獻一分心力,並提升人民對公務體系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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