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漁工避風原則未落實 農業部漁業署被監院糾正
〔記者方瑋立/台北報導〕颱風來襲期間,依農業部「颱風期間漁船進港及船員避風處理原則」規定,總噸位100以下漁船的全體船員應在地方政府發布上岸避風命令後立即撤離上岸。但監察院調查發現,農業部漁業署未能有效協助地方政府落實命令,還推責於地方,甚至表示考慮廢止避風處理原則。監察院今(7)日公告通過監察委員紀惠容、王幼玲調查報告,糾正農業部漁業署。
監委指出,去(2024)年強颱「凱米」、「山陀兒」及「康芮」接連侵台,造成重大災損與人員傷亡,也凸顯極端氣候下颱風強度與頻率變化帶來的威脅。漁業署資料顯示,「山陀兒」期間,有漁港的19縣市中15縣市發布船員上岸命令;「凱米」、「康芮」期間則全數縣市發布。照規定,總噸位100以下漁船船員應全部撤離。
然調查發現,實際情況卻是部分漁工未撤離,或在岸上點名後遭雇主要求回船留守。漁業署僅彙整地方回報,未查證是否確實上岸,導致統計數據顯示「全數安置」卻與事實不符。依「災害防救法」,未依命令撤離者,海巡可逕行開立舉發單,移送地方裁罰新台幣5萬至25萬元;若颱風期間強迫漁工留守而無適當安全保障,恐違反多項國際人權義務。
監委批評,漁業署未解決地方執行困難,也多年未更新避風標準,對地方反映問題漠不關心,甚至稱要廢止原則,顯示管理重大疏失。事實上,漁業署2019年曾召開會議研議地方上岸標準,但未隨氣候變遷與漁業條件調整。
部分船主認為,颱風期間若無人留守,漁船恐因纜繩斷裂等狀況受損。專家建議,政府應先強化港口防護能力與靜穩度,再依科學數據訂定留守人員規範。
監委呼籲,漁業署可借鏡新北市提升漁港防災能力的成功經驗,協助各地方改善設施,制定符合現實需求、可操作且透明的避風作業標準,真正保障漁工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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