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美診所驚傳偷拍!針孔攝影機藏在哪?警方教4招快速揪出,2026反偷拍重點一次看
愛爾麗醫美遭民眾舉發針孔偷拍,檢警分別在台北、台中等地分店查獲針孔攝影機,引發譁然。針孔攝影機可能藏在哪?怎麼檢查才能找出隱藏鏡頭?《康健雜誌》整理警政署及警察局公布的反偷拍預防策略,教你聰明自保。
醫美偷拍疑雲曝光關鍵!吹哨者態度機警
一名女性於5月1日前往愛爾麗醫美板橋分院接受體雕療程,在更衣期間機警察覺診間天花板角落,疑似裝設外觀類似煙霧偵測器的不明裝置。
她多次詢問診所人員是否為監視器,卻遭否認。未料療程進行時,她又發現診療床上方另有一組標準樣式的煙霧偵測器,與先前外觀可疑的裝置明顯不同。
她隨即拍照存證,並上網比對後發現,該裝置與「煙霧探測器型攝影機」高度相似。面對她的質疑,院方始終無法清楚交代,也拒絕提供設備相關證明,女子因此報警處理。
警方會同鑑識人員到場拆解可疑裝置後,確認內部確為攝影機,案件隨即由檢警介入偵辦。後續更在台北、台中多家分店查獲相同攝影裝置,消息曝光後引發社會譁然。
據統計,目前已有超過千名偷拍受害者加入自救會,其中甚至包含未成年人,人數仍持續增加。
新北地檢署6日拘提愛爾麗醫美集團創辦人常如山、特助張元齡及工程維修工程師謝金亨到案,並依妨害秘密等罪嫌聲請羈押禁見。
台北市政府8日也啟動跨局處合作的「反針孔稽查專案」,由衛生局、商業處及體育局聯手,針對醫美診所、三溫暖及體育場館等場所展開聯合稽查,警方亦派員攜帶專業設備協同查緝,以強化市民隱私安全防護。
針孔攝影機比想像更小!警方點名「27個高風險隱藏熱點」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指出,無線針孔攝影機屬於隱藏式攝影機,超迷你型尺寸小如火柴棒,可巧妙隱藏。
唯有隨時留意周遭、預先檢查,才能將隱私外流的風險降至最低。
據內政部警政署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反偷拍預防宣導」資料,以下是最常見的針孔攝影機藏匿處,請民眾務必提高警覺:
飯店、旅館:13個常見藏匿處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提醒,偷拍針孔常會對準床位,尤其要仔細檢查鄰近床位的設備與擺設是否有隱藏針孔攝影鏡頭。
1. 燈罩
2. 芳香劑
3. 冷氣孔
4. 花瓶
5. 固定在牆上的吹風機
6. 緊急照明燈
7. 時鐘
8. 化妝鏡
9. 垃圾桶
10. 掛畫
11. 鑰匙孔
12. 插座
13. 電視架
公共廁所、淋浴間、更衣室:6大高風險位置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強調,進入公共女廁應提高警覺,最好先查看垃圾桶及馬桶內部及下方有無可疑物品。過去曾有歹徒利用百貨公司女廁,在零食盒戳洞後置入針孔攝影機。
1. 女廁垃圾桶
2. 女廁馬桶內部及下方處
3. 淋浴間蓮蓬頭
4. 淋浴間置衣架
5. 淋浴間及更衣室隔間氣孔
6. 浴室鏡子
租屋:最容易忽略的8個危險位置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提到,租屋時,應特別留意房間內外周遭是否有可疑的電纜線。這些線路可能連接監視器、電源或訊號傳輸設備,同時也要檢查空間內是否有不明偷拍裝置,或遭改裝的監控系統。
1. 插座
2. 浴室鏡子
3. 火災偵測器、警報器
4. 天花板
5. 鑰匙孔
6. 冷氣孔
7. 衣櫥上方
房間周邊可疑電纜線
此外,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指出,自助快照亭、大頭貼拍攝機等密閉空間,也可能遭偷拍者設置針孔攝影機,甚至刻意將鏡頭對準裙底等隱私部位,因此要格外小心。
如何偵測針孔攝影機?警方教4招「零成本檢查」
進入公共空間時,該如何自保、避免被偷拍?警方指出,其實可簡單進行「零成本檢查」,快速判斷該空間是否藏有針孔攝影機,降低隱私外洩風險。
1. 先觀察牆面是否有窺視氣孔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表示,進入公廁或淋浴間,不該馬上脫下衣褲,應先仔細觀察隔間層板是否有異常氣孔。若氣孔大小足以放置攝影器材、容納偷窺鏡頭,務必要提高警覺。
2. 留意異常反光物
針孔攝影機鏡頭,在光線照射下會產生反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提醒,進入淋浴間後,發現隔壁間有人卻無水聲,應特別留意隔間縫隙或地板,有無鏡頭般的反光物。
3. 善用手機「針孔攝像頭探測器」APP進行偵測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說明,出入公共場所前,可先下載具有防偷拍功能的APP。這類軟體能透過手機識別針孔攝影機的紅外線光,偵測周邊區域。使用者只要將鏡頭對準需要監測的區域,即可立即判斷是否隱藏了針孔攝影機。
4. 關燈隔絕光源
警政署表示,關燈隔絕光源是預防偷拍最簡單有效的方法。進入房間後,先關燈降低亮度,讓針孔攝影機在缺乏光源的情況下,無法錄下清楚畫面。
別以為偷拍沒事!刑法最重判5年併科50萬罰金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嚴正表示,偷拍者可能涉及以下刑事及法律責任。
1.「妨害風化罪」刑法第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2.「加重誹謗罪」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3.「妨害秘密罪」刑法第315-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4.「妨害秘密罪」刑法第315-2條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前3項之未遂犯罰之。
5.「妨害秘密罪」刑法第315-3條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6.「妨害秘密罪」刑法第316條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萬元以下罰金。
7.「妨害隱私」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1項第1款
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處6,000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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