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男暑假闖進國小搭訕女童「做乾爹」...趁機擁抱摸胸遭判4年
楊姓男子闖進台南市國小校園,要求國小女童陪他逛逛,卻趁機在走廊抱住女童,試圖親吻,還將其身體反轉,從後觸摸胸部;楊被逮捕送辦,矢口否認犯行,辯稱只是站得比較近,問女童要不要讓他當乾爹,有擁抱但沒有摸胸,台南地院合議庭依強制猥褻罪判刑4年。
判決書指出,楊姓男子去年7月27日下午4時,趁著暑假期間走進台南市新市區一間國小,明知校園內的學童均未滿14歲,竟搭訕年僅11歲的女童表示想在校園逛逛;女童陪著楊在走廊閒逛、聊天,楊先假藉幫女童整理頭髮,觸摸其臉頰,並詢問可否擁抱?
楊趁機抱了女童後,又試圖親吻,女童趕緊後退閃避;楊此時在女童要掙脫離開時,強行將她拉住,無視其掙扎、閃避,多次正面擁抱,試圖親吻,還將女童身體反轉,從後方抱住,並以手觸摸胸部。女童努力掙脫逃跑,緊急向操場旁正在觀看學童打棒球的林姓男子求救。
林看到女童很驚恐、慌張地說,後面有一個叔叔一直跟著她,那個叔叔有摸她,當時楊姓男子正企圖走出學校,林追上去將人攔下,並打電話報警;警方詢問時,楊辯稱是詢問女童要不要讓他做乾爹,才會擁抱女童,當天只是距離比較近的在聊天,沒有真的要親。
楊辯稱,女童要走去別的地方,他只是把人拉回來,認為在該處聊天就好;在法院審理時,則承認知道女童未滿14歲,且有擁抱、將她轉身,自後方抱住,但矢口否認強制猥褻犯行。
合議庭指出,楊姓男子以強暴方式,違反未滿14歲女童意願觸摸胸部,觸犯刑法第224條之1、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強制猥褻罪,事證明確,堪予認定;楊犯後猶矢口否認犯行,所辯均無可採。
合議庭審酌,楊明知女童就性自主權觀念未臻成熟完備,仍有特別加以保護必要,竟因其生理衝動而強制猥褻,影響女童身心健全成長;楊犯後未與被害人和解,女童母親請求從重量刑,兼衡其前科素行,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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