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贈2支霜淇淋逾期未領退款原購買人 嘉義男不服求償330元被駁回
知名連鎖超商推出霜淇淋買2送1活動,嘉義簡姓男大生獲友人轉贈2支霜淇淋,因逾期未領取被超商收回,金額退還原購買者,造成他無法兌換霜淇淋損失,他向客服申訴、調解未果,告上法院並要求5倍懲罰性賠償330元。法院認為商家已戴明商品逾兌換期限,退回原會員錢包,沒有侵害簡男權益,駁回其訴。可上訴。
去年9月間簡男友人參與超商霜淇淋活動,並透過超商「轉贈功能」服務贈與簡男2支,兌換期限到同年10月10日,超商以逾期未領為由,收回商品,並將款項退回原購買人的會員錢包。簡男主張,依超商服務條款,「消費者購買商品後轉贈予他人時,贈送人視同已兌換/領取該商品」,因原購買人已兌換商品,因此原購買人已經沒有所有權,雙方消費關係已消滅,所以超商不可以將錢退還原購買人。
他認為這屬於預先銷售商品服務,適用禮券定型化契約,禮券上不得記載使用期限。因超商取回商品,致使他無法兌換商品利益損失。向客服、嘉義縣政府提出申訴及調解未獲妥適處理,依消保法、民法規定提告並請求5倍懲罰性賠償金330元(計算式:原購買人購買3支霜淇淋共98元,單價約33元,系爭商品共2支,2×33×5=330元)。
超商表示,服務條款載明「消費者轉贈商品予他人時,該商品之兌換/預約期間不因轉贈而變更,受贈人請於原商品兌換/預約期間內兌換/領取商品。」「受贈者如未於兌換/取貨期間內兌換/領取完畢,商品到期時會返回給原購買者進行退款。」「若購買者未於期限內完成商品兌換,將以『付款金額-(原價×兌換商品數)』計算退款金額,並將該金額退至原購買人之會員錢包,消費者仍得繼續使用。」訂有會員錢包結清相關程序。並沒有違反禮券定型化契約規定及消保法相關規定。
原購買人購買3支霜淇淋沒有於期限內兌換,系統已於同年10月11日將98元退款至原購買人會員錢包,超商並沒有因此取得不當利益。透過APP推播等方式,多次明確提醒兌換期限,已善盡告知義務。再者,依契約相對性原則,簡男係受贈人,並非商品原始購買人,與超商間並無直接契約關係,應向贈與人即原購買人主張。超商將款項退回原購買人會員錢包,已符合契約約定及法令規定。
法院審理,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使用期限,但所發行的商品具季節性等因素而設定兌領期限,並非不可。超商於兌換期限經過後,將原購買人購買時所支付之價金退還至會員錢包帳戶,係依服務條款約定所為,沒有侵害簡男的權益,駁回其訴。
留言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