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未放棄中國籍遭解職 偏綠選區中配里長向陸委會陳情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花蓮縣富里鄉村長鄧萬華未放棄中國籍遭解職(DQ,Disqualification)後,彭小林等4名中配里長也面臨相同命運。據透露,桃園市新屋區蚵間里里長彭小林日前已向陸委會陳情,她一個大陸妹來台逾30年,無法放棄中國籍。官員指出,內政部祭出處分前,並未會辦陸委會意見;學者建議,可修訂「國籍法」第20條,將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準用」此條規定,明確規範。
據了解,內政部是依「國籍法」不能有雙重國籍的規定祭出解職處分,以中配身分嫁來台灣32年的彭小林四處向政府單位陳情,但她尚未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桃園市政府也未批准解職令。
彭女向陸委會陳情,她一個大陸妹在「偏綠選區」當里長,新屋區蚵間里大罷免的投票結果,同意罷免還比不同意多9張票,許多綠營民眾支持她當里長,而且她的選民服務「不分藍綠」,只因為是中國籍就要被解職,感到十分無奈。
據悉,內政部是依照「國籍法」直接處分,依「國籍法」規定,擔任民選公職不得有雙重國籍,遭解職的中配村里長抱怨無法放棄中國籍,也對行政處分非常不服氣。
不過,根據中國「國籍法」規定,只要符合幾項條件便可申請退出中國籍,一是外國人的近親屬,二是定居在外國,三是有其他正當理由。原籍中國的台灣公民若真的申請到放棄國籍證明,依「國際法」第20條規定,就可免除被撤銷資格問題。
知情官員指出,現行「國籍法」規定,任職後1年之內要出具放棄國籍證明,如果沒有放棄,須依法予以解職。若依照「國籍法」的概念,其實當初就不應該讓有雙重國籍的人參選。
據分析,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中國籍人士在台定居滿10年,可以應考試、服公職,目前有逾百人考上公職擔任公務員,政府要求這些人須放棄中國籍,但「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除外規定,考上公職就任後,有申請放棄,但沒辦法放棄時,經主管機關審認後,可安排到無涉及機敏的單位工作。
官員進一步說,但村里長、縣市議員、立法委員等民選公職人員沒有除外規定,所以該怎麼辦由主管機關決定,因為過去沒有相關案例,用人機關與主管機關未來可以溝通看要如何解決。
他強調,政府不是針對中配,其他國家的人要在台灣擔任公職,也都須放棄原國籍,中配應該先去放棄看看。不過,目前制度設計容易引發爭議,主管機關或可修正「選罷法」限制雙重國籍者參選,不是選上後因無法放棄國籍,再把人解職。
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助理教授王智盛受訪說,現行制度是雙重國籍可以參選,但選上後1年內須提出放棄國籍證明,內政部根據「國籍法」規定以行政解釋方式撤銷這些人的職務。
王智盛建議,因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若法律要更完備的話,可以修訂「國籍法」第20條,將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準用」此條規定,明文入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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