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論》柯文哲咆哮公堂 此風可長?
Newtalk新聞
刑事被告在法庭中怒斥起訴他的檢察官,而且語帶髒字,恐怕在司法界百無一見吧!?自誇智商 157 的前北市市長柯文哲卻有驚天表演,把法庭當秀場,大大的過其政治癮。妙哉,斯人。不過,咆哮公堂,此風可長?
在7日開庭的中間休庭時,柯文哲突然發飆,情緒激動的拿起麥克風,向還在法庭內的公訴檢察官嗆聲,強調自己根本沒有貪污,「你們每天這樣亂編故事,不羞恥嗎?」[ 編按:一周後,8 月 14 日,柯文哲太太陳珮琪不遑多讓,退庭後向法官大吼,被法警架離 ]
柯文哲表示自己被關了11個月,現在還在討論哪一條法令違法,「我是會圖利貪污的人嗎?」「你們都在想怎麼編故事害人,硬要羅織柯文哲罪名。」
大罷免與柯文哲何干?
此時公訴檢察官林俊廷疑似點頭,柯文哲情緒更激動,說「你還給我點頭?」拿起桌上紙本、水瓶,摔將過去,接著說「我是會貪污的人嗎?」「X!去跟賴清德講,我絕對不會投降、不會屈服!」
最經典的一句是「大罷免會大失敗,你們(檢察官)也有責任」。
「大罷免」與「反罷」雙方完全沒有把柯文哲吃官司一事放在論述中,「大罷免」失敗的任何討論,也不見有人認為出於柯文哲事件所致。
所以柯文哲把「大罷免」的失敗牽拖給檢察官,只顯示他要把自己的涉案「政治化」,反而使他們所訴求的「政治追殺」破功。
咆哮公堂 審判長是否制止與記明筆錄?
如此咆哮公堂,在法庭演動作片,喜歡看法庭劇的我也從未之見。司法是法治國支柱之一,法院則是高貴莊嚴的殿堂,檢察官依法起訴,被告依法聘請律師抗辯以證實清白,最後由法官裁決。
這些都不是我要討論的重點,我要問的是,審判長江俊彥事後指出:休庭期間也適用法院組織法的罰則,但要件是「經審判長制止並記明筆錄」,今日狀況合議庭不在場,會再調閱法庭錄影畫面,若當事人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有不當言行,請檢察官依規定處理。
問題是,法官或說審判長,在「法庭之開閉及審理訴訟,有指揮之權」,開庭時,「有維持秩序之權」。
此外,「法院組織法」還明確規定:法庭開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種種「妨害法庭秩序或不當行為」,違反規定者,審判長得加以處分,且不得聲明不服。同時還明文列出「在法庭外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維持法庭秩序可以交給檢察官處理?
那麼問題來了,復庭後詢問雙方意見,審判長江俊彥認為當天狀況是合議庭不在場時發生,審判長做處分時,「應命記明其事由於筆錄」,這是於是援引第93條,於是把問責交由「檢察官依規定處理」。
老實說,這是法官失職,「維持秩序之權」在法官不在檢察官。”The is my court”,這句話只有庭審法官能說,檢察官敢僭越嗎?
儘管休庭,還是審判長的法庭,違犯法庭秩序,當家作主的應是審判長,把責任推給檢察官去處理,不是諉卸是什麼?台北地檢署除了不痛不癢言詞表達「嚴正譴責」之外,還能有其他處分權力嗎?
維持司法尊嚴,固然人人有責,但司法從業員,尤其法官、檢察官、律師更應該像維護自己眼睛一般,不得容一粒灰塵。
政治界有一句警語:「不要把自己的窩弄髒」,司法人員更要以此警惕。像柯文哲在法庭中如此公開撒野,視法庭如無物,竟能全身而退,不得不使人感嘆:難道司法女神也會「偶開天眼」而「見大人則畏之」?!
作者金恆偉/作家與政治評論員,輔大歷史系畢業,曾擔任《中國時報》〈人間副刊〉主編、創辦《當代雜誌》並擔任總編輯,著有《趙高與浮士德:台灣政治探針》、《解構「他,馬的」:爆破「黨國」最後的「神話」》、《面對獨裁:胡適與殷海光的兩種態度》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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