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牌警隊督察危駕罪成 官明言監禁無可避免 押8.11判刑
一名警隊男督察前年6月凌晨時分在旺角駕駛私家車,期間撞到一輛的士,令的士撞到對開鐵欄及一名女途人。涉案男督察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受審,今日(28日)在區院被裁定罪成。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國輝明言,危駕嚴重罪行,監禁無可避免,現階段不會考慮判社服令或緩刑,決定先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押後至8月11日判刑。辯方申請保釋,遭法官拒絕。候懲期間被告須還押。
現年30歲被告姚新燊,內地出生,早年來港定居。他報稱任職警察,現已被停職。他被控於2023年6月5日,在旺角彌敦道與旺角道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引致馮姓女事主身體受嚴重傷害。被告承認不小心駕駛罪,但不獲控方接納。控方案情指,案發當日凌晨2時許,案發地點下着微雨,路面濕滑,紅色交通燈亮着,被告沒停車,並與的士相撞,的士打滑旋轉撞毁護欄,及撞倒站在行人路邊緣的姓馮女途人。被告出庭自辯稱,他不熟悉旺角交通,事發時忙於觀察地面道路標記,加上他分神思考正調查的製毒案,最終誤把行人過路燈看錯成交通燈。
法官裁決時指,無論駕駛經驗只有3個月抑或30年,駕駛者都要望清楚交通燈,這是基本準則。案發路段交通燈單獨豎立,並非「孖仔燈」;案發時交通流量少,被告視野清晰。如果被告不熟路,大可以減速,甚至停泊路邊找路。被告駕駛時應專注,不應受公事或私務影響。行人過路燈是面向行人,被告看錯燈非一時分心,頗為嚴重。法官裁定,被告作為屬危險駕駛,判他危駕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罪成。
辯方求情稱,被告經歷2019年社會事件,對警察這職業感到光榮,對事件感自責,自然永不原諒自己。辯方又引述被告同僚替被告求情稱,被告於2019年加入警隊,「冒生命危險堅守工作」,冀法庭給予被告改過自新的機會。辯方力陳,此案屬輕度危駕,建議法庭判緩刑,或先索取社服令報告後判刑。
案件編號:DCCC 6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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