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裔男脫肛交及妨礙司法罪 另承認兩罪押8.26判刑
持有香港身份證的一名巴基斯坦裔青年,於兩年前透過朋友介紹認識一名14歲女童後不久,在一大廈天台與女童性交,並涉嫌強行與女童肛交。及後女童就事件報案,他又疑提出以金錢平息事件。該名巴裔青年否認未經同意下進行肛交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兩罪,案件經開審後於今日(7日)審結,高院陪審團經退庭商議約兩小時後,裁定兩項控罪均罪名不成立。而該名被告早前曾承認兩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法官決定先提取被告的感化、社會服務令及勞教中心等一系列報告,並押後至8月26日判刑。
巴基斯坦裔被告賈思樂KHAN Mohammad Zakir Shah(現年19歲),持有香港身份證。他否認於2023年6月30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87至89號天台,未獲當時14歲的事主X同意而與她作出肛交;以及於同年7月3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要求X撤回向執法部門的舉報。據控方開案陳詞指,X於2023年6月在友人介紹下認識被告,並透過Instagram聯絡,X曾向被告表明自己的年齡。同月20日,X主動邀請被告到灣仔某大廈天台吸煙,期間兩人曾性交。
同月30日,被告邀請X性交,X原本因有約拒絕,但被告堅持並提議在案發大廈天台見面。見面時兩人曾性交,但X感煩躁,認為被告只視她為「性玩具」。控方指,X在性交過程中曾站起並背對被告,被告突然把陽具插入她肛門。X感到非常痛楚,曾喝令被告停止,被告遂要求繼續性交,並射精在地上。兩人其後離開。數日後X將事件告知曾任職警察的繼父,對方建議她報案,X最終在社工陪同下報案。X其後收到被告的訊息詢問她是否已報案,並提出可以金錢換取事件告一段落,但X沒有回覆。被告於被捕後在警誡下承認曾與X性交,但否認未經她同意下與她肛交。
案件編號:HCCC 30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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