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口岸爆炸品案 歷9個月審訊後 陪審團今商議裁決
執法部門於2020年3月拘捕多人,指他們涉嫌與明愛醫院及羅湖港鐵站炸彈案有關,最終8名涉案男女被控,其中7人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等罪。8名被告否認全部控罪,案件自去年11月底於高院開審,經過9個多月的審訊後,法官於今早(9月1日)完成引導陪審團,由9人組成的陪審團開始退庭商議裁決。
8名被告依次為何卓為、李嘉濱、吳子樂、張家俊、楊怡斯、張琸淇、何培欣及周皓文(28歲至41歲)。首7名被告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爆炸裝置。
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指他於或約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向偵緝警員11632訛稱住址為西營盤一單位。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指他於或約於2020年3月7日,在九龍灣利基大廈A座某單位,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高院法官陳仲衡今早引導陪審團時指,他們是事實裁斷者,但決定事實的基礎必須為證據,不能憑空猜想,亦不能將2019年社會事件的感受帶入裁決。陳官又指控辯各方早前陳詞時均有分析案中他們認為重要的證據,但陪審團需決定是否信立或接受他們部分的陳詞。
案件編號:HCCC 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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