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警查案涉妨司法公正 外籍事主被指示簽中文陳述書
一名男警涉嫌在2022年開始,處理10宗案件時,分別偽造口供,及向上級訛稱投訴人不再追究。男警被控偽造及在公職中行為失當共兩罪,今(9月1日)於區院否認控罪,案件隨即開審。控方傳召被告處理的10宗案件的其中一案女事主作供。以越南語作供的事主稱早前在家中發現失竊約7萬港元的黃金,並曾報案,但從沒表明不追究。被問到何以她曾簽署「不追究證人陳述書」,她解釋不懂閱讀中文且是按警員指示簽署。
32歲被告黃耀聰,報稱為警員,現時他已被停職。控罪指,被告於2022年11月4日與5日之間,在香港製造虛假文書,即一份日期為2022年11月5日據稱由周姓女子作出的口供,但事實上她並沒有作出該口供,意圖由被告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他上司接受該為真文書;於2023年1月6日與7月28日之間,在香港身為擔任公職的人,即一名隸屬香港警務處的警員,在9宗被警方調查的案件過程中或與其公職有關的情況下,無合理辯解或理由,故意行為不當,不誠實地向上級作出虛假陳述,表示投訴人不再追究上述案件,引致上述案件被終止調查。
據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於2012年12月加入警隊,案發期間先後駐守旺角及深水埗警區刑事調查隊。就偽造罪,控方指2022年1月一名周姓報案人報案指稱是一宗「以欺騙手段獲得財產」案的事主,同年11月初,周向被告稱不想追究,但因事忙未能到警署提供「不追究證人陳述書」。當時被告稱,會以周表示不追究的口頭承諾為基礎處理案件。被告其後向上級虛稱周已簽署「不追究證人陳述書」,並提供有簽名的陳述書,但實際上周並沒有簽署。
至於「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控方指被告在案發期間,就5宗「以欺騙手段獲得財產」案、3宗為「盜竊」案,以及一宗為「勒索」案中,向上級虛稱報案人不再追究案件。至2023年8月,有警員發現其中一案的檔案內,並沒有報案人的「不追究證人陳述書」並通知上司,最終揭發事件。
案件編號:DCCC 202/2024
東網網站 : https://on.cc/東網Facebook專頁 : https://www.facebook.com/oncc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