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3年濫用法援申請62宗 免遣反聲請司法覆核佔逾30%
假難民禍港。根據政府提交的數據顯示,由2022至2024年,3年間共有62宗濫用法援的個案,當中20宗屬於免遣返聲請相關的司法覆核申請,佔整體濫用個案的32.2%,而司法覆核的個案有24宗,涉及免遣反聲請佔整體個案高逾83%。
法律援助署提交的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的文件,提供過去3年,法援署署長每年根據《法律援助規例》(第91A章)第11條發出的命令(有關命令)的統計數字,當中包括包括按所涉及的濫用情況列出的分項數字。
按提供的數據,過去3年濫用個案分類中,以司法覆核最多共有24宗,而當中有20宗申請個案屬於與免遣返聲請有關,2022年至2024年司法覆核涉濫用的申請個案分別是5宗、12宗及7宗木,當中涉及免遣返聲請的個案分別有5宗、9宗及6宗。
至於涉及僱員補償的濫用申請個案亦有10宗,土地及租務糾紛有7宗,而人身傷害申索亦有5宗。
至於發出有關命令的原因,法援署指根據《法律援助規例》(第 91A 章)第 條,凡有人重複申請法援被拒的次數達2次或以上而各次申請實質上與同一訟案或事宜有關;或在其他情況下,其法援申請被拒的次數達4次或以上,而法援署署長覺得其行為構成濫用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 91 章)提供的協助,法援署署長可命令對該人日後最長3年內提出實質上與同一訟案或事宜有關的申請或其他任何申請,均不予考慮。上述規例不適用於代表幼年人提出的申請。
文件又指法援署署長在決定是否發出有關命令前,會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申請人是否理解申請被拒原因,有關申請的性質是否瑣屑無聊、無理纏擾或缺乏理據、重複申請時有否提供新的證據或資料等。
對於就有關命令有何跟進,法援署指申請人如不滿法援署發出有關命令,可按《法律援助條例》(第 91章)的規定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提出法援上訴。司法常務官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法援署續指,如申請人在有關命令有效期間提出新的法援申請,法援署會因應情況決定是否不予考慮。例如,如申請人基於多次重複申請法援處理土地糾紛而被法援署署長發出有關命令,但在有關命令有效期間遇上交通意外受傷而申請法援提出人身傷害申索,法援署會因應訴訟性質不同而考慮其新的申請。
東網網站 : https://on.cc/東網Facebook專頁 : https://www.facebook.com/oncc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