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RROR演唱會意外3周年 阿Mo入稟向藝能及康文署等索償
MIRROR於2022年7月28日在香港體育館舉行的演唱會發生墮屏事故,兩名舞蹈員李啟言(阿Mo)及張梓峯(阿峯)被壓中受傷,今日(2025年7月28日)是事件發生3周年。阿Mo的爸爸李牧師在最新的代禱信提到:「三年訴訟時效已至,隨之展開的將是繁複耗時的法律征程。」現於海外留醫的阿Mo上周五(7月25日)透過法律代表入稟高等法院,分三案向康文署及與演唱會工程相關的11間公司提出人身傷亡訴訟,但沒有在入稟狀上列明索償金額。根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3宗案件排期在2026年1月9日進行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三宗人身傷亡案的原告均是李啟言。入稟狀指,2022年7月28日約晚上10時35分紅館舉行「MIRROR. WE.ARE Live Concert 2022」期間,一塊4米X 4米、重逾500公斤的LED屏幕突然倒塌、移位、脫離或從高處墜下,壓中作為舞蹈員的原告。原告認為在場地的控制、監管、授權使用及/或LED屏幕及其部件的設計、組裝、維修等,全部被告疏忽及/或違反法定職責及/或違反謹慎責任。李啟言要求12個被告單位對其遭受的災難性人身傷害、損失及損害作出賠償,包括利息及訴訟費用。
入稟狀指,MIRROR演唱會事故是因12個被告單位的疏忽、共同違反法定職責及違反一般謹慎義務所致。首案7名被告為藝能工程有限公司、廣域策劃有限公司、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聯和專業服務有限公司、Lo Chung Kai Kenneth and Yiu Yuk Ying trading as C.A.N.I,輝固(香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及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署長;次案4名被告為后會館廣告製作有限公司、舞館有限公司、香港創科媒體製作有限公司及In Technical Productions Limited(ITP);第三宗案件被告則為東莞市銚龍舞台製作有限公司。
阿Mo早前入稟區域法院,要求僱主公司「舞館」根據《僱員補償條例》作出賠償。案件於7月4日在區域法院處理,「舞館」繼續沒代表應訊,亦沒有接收文件。法官羅麗萍認為「舞館」明顯逃避答辯及違反命令,加上已事隔 3 年,答辯人早前亦已就有關的刑事檢控認罪,頒下申請人勝訴的「非正審判決」,裁定「舞館」對申請人有法律責任,賠償金額有待評估。案件押後至10月17日再進行指示聆訊。
案件編號:HCPI173/2025、HCPI174/2025、HCPI17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