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租戶不服遭終止租約上訴 稱早出晚歸致水電用量極低
居於天水圍天慈邨的小提琴女導師,早前稱房委會因18次突擊家訪均無人在家及水電用量低等,裁定她濫用公屋,單方面終止租約,她不服並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房委會決定。案件今(16日)於高院開審,申請人表示她的單位並無家居電話,且每日早出晚歸,在家不會開燈,才令水電用量極低。法官亦曾詢問當住戶早出晚歸,房委會會否特別安排深夜凌晨突擊家訪,房委會一方則指法例並無此要求。法官最終押後頒發書面判詞。
申請人是鄧慧賢,擬答辯人是房委會及上訴委員會(房屋)。申請人並無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據報稱任職小提琴導師的申請人早前自行撰寫的入稟狀指,她自2023年遷入天水圍天慈邨慈心樓一個單位,房署自去年5月至8月的周一至周六,在早上7時至晚上9時,18次突擊家訪其單位,但均無人應門。同年8月,申請人收到房署的信件,叫她聯絡房屋署善用公務資源(專責隊伍)。她其後致電解釋她平日因工作關係及照顧家人而夜歸。但她在10月收到終止租約通知書,她其後向房委會提出上訴,惟上訴委員會於2025年1月駁回其上訴。
申請人今補充指,其公屋單位水掣失靈,她在家甚少開燈,其手機則可在工作地方充電,回家毋須充電。鄧指她要到胞妹家照顧家人,一般會在胞妹家洗澡換衫及洗衫才回家睡覺。她又指家中沒有家居電話及電視等必需品,但強調自己仍會每晚持續居住於涉案單位。
法官曾詢問當住戶早出晚歸,房委會會否特別安排深夜凌晨突擊家訪。房委會則表明早出晚歸並非藉口,凌晨突擊家訪亦非法例要求,法官只需考慮房委會是否考慮了不必要因素,或沒有考慮一些必要因素。房委會又指調查員把信件投入涉事單位鐵閘及信箱,但兩日內信件仍未被取走,綜觀水電記錄奇低、家訪未有人應門情況等,認定鄧不在單位持續居住的決定並非不合理。
案件編號:HCAL 95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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