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翁借用店家廁所猝死!業者善意出借反挨告 家屬索賠94萬法院判駁回
大陸廣東佛山一名七旬男子在健康管理中心借用廁所時不幸猝死,其家屬事後提告,要求該中心賠償超過 21 萬元人民幣(約新台幣 94 萬元)。然而,法院認為經營者出於善意無償提供便利,並已盡到合理限度的救助義務,最終判決駁回索賠。案件經二審維持原判。
根據《廣州日報新花城》報導,事件發生於 2024 年 8 月 27 日上午,70 歲的黃姓男子進入一家健康管理中心,向店家借用廁所。隨後,中心經營者馬某與員工謝某發現其中一間廁所門長時間反鎖,拍門無人回應,便立即撥打 120 並破門查看,發現黃男倒地不起,經醫護人員確認已無生命跡象。警方與法醫到場勘查後,推斷其死因為猝死。
黃男家屬認為,該中心未及時救助,導致錯失搶救時機,指控業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遂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及精神撫慰金,共計 213,538.8 元人民幣(約新台幣 94 萬元)。健康管理中心則表示,自己並無過錯,僅出於善意無償借用廁所,且在發現異常後已即刻採取措施,請求駁回全部訴求。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法院審理後指出,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該中心場地存在安全隱患,或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而導致死亡。經營者與員工在無回應後及時破門檢查並撥打急救電話,已盡到合理範圍內的救助義務。法院同時強調,被告無償提供廁所,不應苛責其承擔過高的保障責任,原告的訴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遂駁回。
黃男家屬不服上訴,但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維持原判。高明區法院法官進一步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但義務應控制在合理範圍。由於該中心屬於善意出借廁所,並非專業醫療機構,已提供基礎條件、撥打急救電話並進行初步救助,無需再承擔額外的醫療責任。猝死通常涉及多重因素,與經營者是否設有醫療設備並無直接因果關係。法官最後指出:「善不可失,惡不可長。若因善意提供便利而被苛求過重責任,反而可能抑制社會善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