瀝青廠土地遭納計畫道路提告勝訴 最高行發回更審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4日電)新北市府辦理「變更土城都市計畫」案,計畫案獲內政部核定,鴻運瀝青以土地遭納入範圍侵害財產權興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有利益衡量瑕疵,變更案違法無效;最高行政法院今天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
新北市政府擬定「變更土城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都市計畫案」,考量現況道路調整計畫道路線型,依原計畫道路範圍向東拓寬,將原計畫中0.1875公頃的工業區變更為道路用地,使變更後的計畫道路由15公尺漸變成36.5公尺,得以順接高速公路涵洞口。
此變更都市計畫經內政部在民國110年9月13日核定(原處分),新北市政府公告同年9月29日起發布實施;鴻運瀝青化學公司認為,其所有坐落新北市土城區大安段756地號土地,經都市計畫納入計畫道路範圍內,損害其財產權,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本件變更都市計畫有利益衡量的瑕疵,應為違法;例如,進出工業區有迴轉需求的車流量、車輛類型及所需最小迴轉半徑等進行適當的調查或評估,但此都市計畫變更理由內,無隻字片語提及有劃設迴轉道需求,未善盡計畫變更的說理義務,以及劃設迴轉道中央分隔島的寬度長達12公尺,已相當於計畫地區範圍內次要道路寬度,明顯有衡量不足情形。
北高行表示,本件已徵收未開闢的計畫道路未能向南銜接至高速公路涵洞,造成計畫道路與現狀道路不符的情況,究應採取何種變更方案,自應由內政部及新北市政府踐行「基本調查」與「分析推計」程序後,重為通盤整體規劃,因此判決宣告「變更土城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都市計畫案」無效。
內政部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天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形成都市計畫內容所需事實面基礎的評估、預測與判斷,與計畫內容形成的計畫裁量不同。若都市計畫法令授權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就計畫裁量所需的事實基礎,享有評估、預測、判斷的專屬權限,行政法院應尊重其判斷餘地,僅審查其判斷在組織、程序上適法性,事實調查的正確性,以及相關預測、評估方式是否合理、適當。
最高行認為,本件都市計畫關於計畫道路規劃所需對周遭道路的通行現況及未來交通發展等的調查認定與評估、預測、分析研判等,依都市計畫相關法令,主管機關享有判斷餘地,原審未依職權調查審認其評估、預測、判斷是否有誤,即錯以計畫裁量有利益衡量瑕疵,甚至以法院自行採認替代規劃方案,認定都市計畫違反比例原則的必要性原則為理由,宣告都市計畫無效,有所違誤。(編輯:陳仁華)11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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