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中選會主委陳英鈐:核三公投早有前例 行政法院認證不能投
核三公投案明天就要進行投票,前中選會主委陳英鈐今天(22日)在臉書發文表示,公投延長現有核電廠使用年限,並不是這次公投的獨見創獲,早在2019年就已經有類似的公投案,遭到中選會駁回,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證,不符合公投的要件。如果這次公投通過,也無法解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的4大理由,屆時只是各說各話,提高政治對抗,增加公民分裂,無助於能源政策的討論。
對於明天的公投投票,陳英鈐提到108年4月29日的公投案例,當時是由李姓男子領銜提出公投案「您是否同意,在核能安全管制機關審查通過後,政府應將現有核能電廠使用執照延長20年」。陳英鈐認為這個公投提案和明天要投票的第21號公投長得很像,但是中選會審查後認為不符合重大政策公投的要件,要求補正。
因此李姓提案人於108年7月24日補正為「您是否同意,經濟部應要求台電公司提出現有核能電廠運轉執照更新之申請,經核能安全管制機關原子能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落實執行現有核能電廠延役?」但中選會審查後認為還是不符合重大政策公投的要件,108年8月27日駁回公投案。
李姓提案人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39號判決於109年12月23日駁回,理由有4點,包括:不符合一案一事項、公投主文不夠具體明確、一般投票人不能瞭解公投提案真意及不符合重大政策公投要件。
陳英鈐從當時駁回的4點理由來看這次公投。首先,在不符合一案一事項部分,至少有3個要求,包括經濟部向台電公司提出要求、台電公司向原子能委員會提出申請及原子能委員會通過「核安管制審查」,但這次公投案涉及多機關介入及多事項,不符合公投法一案一事項。
其次,在公投主文不清不楚部分,陳英鈐指出,台電公司要不要提出延長申請,必須基於專業判斷,經濟部沒辦法強迫台電公司提出申請。若經濟部要求台電公司提出申請,「也是不具備法律強制力的建議行為,性質上較接近於行政程序法第165條規定的行政指導。」
至於不瞭解提案的真意的部分,「台電公司、原能會秉持專業的評估結果,應否提出申請甚至通過審查,是否可以藉由系爭公投提案逕自代替專業做成決定」,無法從提案主文瞭解提案真意。
陳英鈐表示,這次公投也不符合重大政策公投要件,要求經濟部對台電公司做出不具法律上強制力的行政指導,並不符合公投法第2條第2項第3款之重大政策之複決。
陳英鈐說,雖然第21號公投通過的機會不高,但如果真的通過了,也無法解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的四大理由,到時候只是各說各話,提高政治對抗,增加公民分裂,無助於能源政策的討論。(責任編輯:殷偵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