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蘇瀧、張碧晨〈年輪〉原唱爭議! 律師:法律未明確規定「原唱」唯一性
大陸網路歌手「旺仔小喬」以蒙面翻唱走紅,吸引2000萬粉絲追蹤,而她近來稱陸劇《花千骨》插曲〈年輪〉的原唱為張碧晨,引發熱烈討論。隨即,張碧晨工作室強調「張碧晨是唯一原唱」,汪蘇瀧方則聲明汪是詞曲創作者及男聲版演唱者,因此將收回所有演唱授權。對此,就有律師認為,該爭議反映出音樂產業中授權條款不完善所帶來的糾紛,係因法律並未規定「原唱」的唯一性。
根據陸媒《揚子晚報》報導,律師魏增說到,從《著作權法》角度來說,歌曲的詞、曲分別獨立構成作品,其著作權歸屬詞、曲作者,而歌手作為演唱者,是著作權法中的「表演者」,享有「表演者權」,一般限於其表演音樂作品過程中所產生的「藝術形象」不受侵害,而不能限制其他人再表演該音樂作品,因為這種限制權歸於音樂作品的詞、曲作者。
魏增表示,歌手只要取得了詞、曲作者的授權,就可以公開表演該音樂作品,並獲得其表演過程中產生「藝術形象」的表演者權,每一位演唱者都有自己獨立的表演者權,所以從著作權法角度來看,如果後續的翻唱不是故意破壞原唱的「藝術形象」,通常不會構成對原唱藝人在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侵權問題。
魏增指出,這種原唱爭議往往伴隨著競爭性的商業利益,被認定為某歌曲的原唱歌手,在該歌曲相對應的商業市場中將佔據優勢地位,若非原唱而謊稱原唱,將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虛假宣傳;如果明知他人為原唱而故意編造、傳播虛假消息或者誤導性信息謊稱他人並非原創,則可能構成商業詆毀及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魏增直言,原唱問題是一個事實問題,這個事實的認定有待當事人進行舉證說明,而原唱爭議也是一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法律問題,無論此事件是單純的原唱之爭還是故意炒作,如在原唱爭議中有人突破法律底線,則將違法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律師常莎則強調,張碧晨2015年經授權錄製的版本確實享有表演者權,但這並不排斥其他經授權的演唱版本,問題的關鍵在於雙方當初的授權合約約定,若合約中未限定演唱版本的排他性,則汪蘇瀧作為著作權人有權授權其他版本;如果張碧晨方獲得的授權具有排他性,則可能構成違約。
常莎認為,目前汪蘇瀧工作室宣布收回授權,其法律效力完全取決於當初合約的具體條款,這場爭議本質上反映了音樂產業中授權條款不完善所帶來的糾紛,法律並未規定「原唱」的唯一性,真正需要明確的是合約中對授權範圍、期限和排他性的具體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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