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大罷免:第一階段已經連署過的人,第二階段再次連署會被計入嗎?
隨著大罷免緊鑼密鼓進入第二階段連署,許多參與過第一階段的民眾,近期都接到通知,提醒要回到連署站進行二階段連署,以達到10%的目標。
感覺起來,這是因為第一階段送件之後,要讓罷免支持者回來填寫中選會提供的第二階段表格,但你是否想過,第一階段連署過的人,還能連署第二階段嗎?
第一階段已曾連署,第二階段還能不能連署?
這個問題如果問AI,會得到是與否的各種答案,但攤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1條,裡面就有明說:
同一罷免案之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提議人及連署人之人數應分別計算。
你可能會好奇,這是否只表示領銜人不能計入?還只是說兩次要分開填?
其實在《選罷法》的規定裡面,李喬、曹興誠等罷免領銜人有一個「提議人之領銜人」的專門稱呼,而所謂的「第一階段」,在法律裡面就被稱為「提議」,參加一階段的民眾就是「提議人」。
也所以,會有76條「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的說法。
換句話說,對法條而言「第二階段」才是所謂的「連署」,而81條裡面講的「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就是簽過「第一階段」的人,在「第二階段」不能計入的意思。
當然,這只表示不會計入,民眾再連署一次並不犯法,只是那份連署單有可能不會被計入到二階段的10%裡面而已。
那為什麼罷團要呼籲大家再連署一次?
雖然法律規定第一階段連署(或在法律名詞上,提議)過的人在第二階段不能計入,但由於罷團送件時,為了避免資料錯誤或其他行政程序不符的問題,一定都會蒐集超額的簽名,送件時一定會送超過的數量(例如門檻是1%,但會送1.5%的量)。
在此之下,第一階段那一箱箱的文件,確實會有一部分不會被中選會算到用到,為避免浪費這些寶貴的簽名,就會號召大家再回來填一次資料,供二階段送件使用。
當然,連署站的熱絡感,也能夠衝高罷免的氣勢氛圍。
因此,罷團在二階段送件之後,中選會審件時就會要挑出一階段已經填過資料的人,另個方面講,也就是罷免要能成案進入投票階段,其實總共需要原選舉人總數的11%,而非直覺所想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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