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28日擬通過AI基本法草案 避免不必要蒐集個資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27日電)行政院會明天將討論、通過「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除明定人工智慧研發與應用的基本原則外,也規範應避免人工智慧的應用造成違法,且要避免不必要蒐集個資,以及輔導因AI而失業者,另外數位發展部則應參考國際標準或規範,推動與國際介接的人工智慧風險分類框架。
各界關注的「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原由國科會提出,但後續考量AI(人工智慧)應用涉及國家安全與高風險AI管理等人民權益,因此草案改由數發部重新整理後再送政院審查,明天將送行政院會討論、通過。
草案明定,人工智慧的研發與應用,應在兼顧社會公益及數位平權前提下,發展良善治理,並遵循永續性、人類自主性、隱私保護及資料治理、安全性、透明及可解釋性、可問責性等原則。
而為積極推動人工智慧研發、應用及基礎建設,根據草案,政府應妥善規劃資源整體配置,並辦理人工智慧相關產業的補助、委託、出資、獎勵、輔導,或提供租稅、金融等財政優惠措施,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也得針對人工智慧創新產品或服務,建立或完備人工智慧研發及應用服務的創新實驗環境,藉以促進人工智慧技術創新及永續發展。
除積極推動人工智慧研發、應用外,草案也避免人工智慧的應用發生負面影響,規範政府應避免人工智慧的應用造成人民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社會秩序、國家安全、生態環境損害,或出現利益衝突、偏差、歧視、廣告不實、資訊誤導或造假等問題,違反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的情事,並以法令限制或禁止相關情事發生。
草案明定,數位發展部應參考國際標準或規範,推動與國際介接的人工智慧風險分類框架,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視人工智慧應用風險管理的需要,循前項風險分類框架,訂定以風險為基礎的層級管理規範。
因應AI與勞動力的平衡,草案規範,政府應就人工智慧利用所致的失業者,依其工作能力予以輔導就業。
草案要求,政府應就高風險人工智慧的應用,明確其責任歸屬及歸責條件,並建立其救濟、補償或保險機制,且個人資料保護主管機關應協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人工智慧研發及應用過程,避免不必要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並應促進個人資料保護納入預設及設計的相關措施或機制,以維護當事人權益。
此外,草案也規範,政府應建立資料開放、共享及再利用機制,提升人工智慧使用資料的可利用性,並定期檢視與調整相關法令及規範,同時應致力提升台灣人工智慧使用資料的品質與數量,以利人工智慧訓練及產出結果維繫國家多元文化價值及維護智慧財產權。(編輯:林興盟)114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