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錯過!子女繼承遺產多做「這步驟」省下百萬稅金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遺產稅申報時,別誤解扣除額適用條件,常見錯誤發生在父母扣除額、身障扣除額。稅局提醒,若父母拋棄繼承,將無法適用相關扣除額;若重度身障者是被繼承本人,而非遺屬,同樣也不能減除身障扣除額。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民法》規定,繼承順序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若由第一順序的子女繼承遺產,雖然父母並未實際繼承,在申報遺產稅時仍可列報「父母扣除額」,每人金額為138萬元。
國稅局說明,這項規定是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所訂,用意是在照顧年邁父母,即使父母並非繼承人,也仍視為遺產照顧對象。 但假若父母是實際繼承人,卻選擇「拋棄繼承」,就不具繼承人身份,將不能列報父母扣除額,也不能列報身障扣除額。
國稅局也指出,若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屬於「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也可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金額為每人693萬元,但適用對象僅限前述親屬關係中的障礙者,且需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界定的「重度以上」或《精神衛生法》所列「嚴重病人」。但要特別注意的是,被繼承人本人即使為身心障礙者,不在適用範圍內。
舉例來說,林先生在2024年9月過世,留下配偶及兩名子女為繼承人,其父親仍在世,且為重度身心障礙者,雖然林父未實際繼承,但申報林先生遺產稅時,其配偶與子女可主張「父母扣除額」138萬元及「身心障礙扣除額」693萬元,合計可自遺產總額中減除831萬元。
若情況轉變,假設林先生的兩名子女選擇拋棄繼承,轉由其配偶與林父繼承,依然可主張上述扣除額,但如果林父也選擇拋棄繼承,則不具繼承人資格,「父母扣除額」及「身心障礙扣除額」都不能列報,對最終稅額影響重大。
國稅局提醒,遺產稅扣除額計算涉及繼承順位與親屬身份認定,實務中常出現申報錯誤,民眾可在申報前確認是否有符合扣除條件的父母或重度身心障礙親屬,並完整檢附相關證明,以保障應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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