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產發條例配套未落實 審計部:迄未安全查核列管軍品下游廠商
〔記者方瑋立/台北報導〕審計部今(29)日公布11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針對國防部推動「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的執行情形提出4點重要審核意見,包括迄今未對供應商進行安全查核、未有效輔導廠商取得原廠認證、未明確定義非高機敏性科研項目,以及未依規定公告列管軍品清單等。
報告指出,政府雖於民國108年(2019年)制定「國防產業發展條例」,國防部也陸續頒布授權辦法及配套規定,惟具體推動情形仍有多項問題。首先,國防部訂定的「列管軍品廠商安全查核辦法」,卻自行將下游供應商查核範圍,限縮至涉及機密工項,迄今也無廠商被實際查核案例。例如,漢翔公司取得勇鷹高教機全系統產製、維修合格,但國防部未對其下游供應商辦理安全查核,自行限縮查核範圍,與前述條例第5條精神不符,適法性與妥適性存疑。
其次,國防部推動工業合作卻未整合條例規範,導致未有效輔導合格廠商取得國外原廠認證。審計部發現,國防部自110年(2021年)實施補助作業要點以來,已逾3年尚無廠商提出申請,反倒是漢翔公司協同國內近30餘家廠商,依「國防部工業合作作業規定」,透過經濟部工業合作推動協助,取得30餘項國外技術轉移等合作品項。
第三,國科會科技辦公室召開「國防產業科技產業發展審議會」,下設由國防部負責的「國防科技前瞻需求組」,截至4月止,國防部軍備局仍以「藍圖屬機密」為由,迄今未明確定義非高機敏性國防科研項目範圍,也未擬訂國防科技前瞻需求組作業程序,不利於結合產學研單位研發能量,強化國防產業支持與升級。
最後,前述審議會推動補助產業開發國防裝備品項 經國防部國防創新小組請各軍種及中科院,按「系統整合」、「國防航太」、「船艦」等6大領域,擇列其中25項包括「蜂群無人機」等開發項目。然而,國防部卻僅將其中1項列為公告列管軍品,其餘24項皆未先納入,以致不能在廠商申請資格級別認證時辦理安全查核,未能落實國防安全管控。
審計部建議,國防部應檢討擇列已獲認證之廠商為優先補助對象,並加速公告列管軍品清單,善用審議會跨部會平台推動國防科技與產業發展。國防部對此回應,正持續檢討(並與相關權責單位共同)研議妥適精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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