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劉韋廷接名門遺產案…卻偽造不實文書 判拘役並給緩刑定讞
律師劉韋廷11年前接辦洪火燭家族遺產糾紛案時,被控以內容不實的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向台北市商業處申請變更登記,不法行使股東權利犯偽造私文書罪,劉起初被判5月得易科罰金之刑,被最高法院撤銷判決,北院更一審改判劉無罪,案件上訴,高院再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判劉拘役50日,緩刑2年,並提供160小時義務勞務,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劉韋廷確定有罪。
劉韋廷2014年受託處理台北市已故世都公司負責人洪火鐲家族的「世都大樓」的產權案,他代表其中2名繼承人洪祺禎、洪祺祓召開臨時股東會,被控不法行使股東權利犯偽造文書罪,檢方偵查處分不起訴確定。洪火鐲的兒子洪祺祥聲請交付審判獲准,洪也向台北地檢署提告,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
一、二審劉韋庭被判5月得易科罰金之刑,最高法院撤銷一、二審判決;北院更一審認為股東臨時會的記載等方式,未冒用他人名義填載,反而促使民事法院能清楚採認及進行法律評價,依事證不能證明劉韋廷犯罪,改判無罪。
檢察官上訴,劉韋廷辯稱自己僅是隨機指派受雇律師王奕仁擔任「洪祺祓之股東代理人」,同時為「洪火鐲之繼承人之股東代理人」,且世都公司已面臨無法正常繳納稅捐費用、帳戶遭凍結、不動產遭拍賣、無人代表公司與銀行續定租約窘境,有必要召開股東臨時會。
劉說,洪祺祥假藉不同意行使股權之名,故意干擾股東臨時會進行,他聲稱無須以違法方式進行股東臨時會,且會議召開非他一人的意見,他為協助洪祺禎召集股東臨時會,事前履行法律審查義務,屬律師業務上正當行為,應可阻卻違法。
高院認為,日月文化公司法人股東代表李傑儀、邱玉萍在股東臨時會頻表示反對意見,指名洪祺祥、洪祺福分別以存證信函、電子郵件於臨時股東會召開前明確表示不同意行使股權,但發言不僅遭洪祺禎阻止,王奕仁甚至以「沒有必要回答你的問題」迴避質問,劉韋廷則對發言置若罔聞,一邊以手勢示意事務所人員繼續會議,執意進行會議。
高院認為劉韋廷身為律師,不僅未加思索、互相討論,還全然未回應、置之不理,證明4名被告明知行使股權須得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在未得洪祺祥、洪祺福同意下,卻仍如此,4人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高院指出,劉韋廷的律師事務所網頁資料在專長領域寫「公司股權爭奪」,在洪祺祥、洪祺福表達反對後,如果無視異議仍執意進行,不合業務正當行為,判劉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也因劉沒有前科,而給予緩刑以啟自新,並提供160小時義務勞務。案件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判決沒有違背法令之處,駁回上訴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