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風災重建特別條例 預算增至600億救災
立法院今天(15日)制定通過「丹娜絲颱風及728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匡列上限新台幣600億元特別預算,納入農業、水利設施與電力、電信系統等多項重建項目;特別預算於立法程序尚未完成前,中央執行機關得於報經行政院同意後,先行支付一部分,同時送立法院備查。
丹娜絲颱風及後續豪雨重創南台灣,行政院7日通過「丹娜絲颱風及728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草案,經費匡列上限新台幣560億元。
為加速審議,立法院於8日院會把特別條例草案逕付二讀,立法院長韓國瑜旋即召集朝野協商,朝野有共識,經費上限調高為600億元,該案15日在立法院完成三讀程序。韓國瑜宣讀審查結果:『(原音) 丹娜絲颱風及728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制訂通過。』
政院版本原編列經費560億,以分期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支應;不過,立法院三讀條文明定,特別條例匡列上限新台幣600億元,經費來源得以移用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債支應。三讀條文也規定,地方執行機關辦理災後重建所需經費,中央政府得核實補助,並得同意受補助的地方政府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且特別預算尚未完成法定程序前,中央執行機關得於報經行政院同意後,先行支付一部分,同時送立法院備查。另外,中央政府補助救災經費不得移作他用。
依據通過的特別條例,災區復原重建項目包含農業設施;電力系統;電信系統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自來水、瓦斯及燃氣設施;家園及公共設施;水利設施;道路及交通;環境衛生復原;社會復原及產業促進;其他經各中央執行機關認定有復原重建必要的項目等10項。
三讀條文規定,適用範圍為因丹娜絲颱風及728豪雨的受創地區,其範圍由行政院公告之,說明欄中則明列台南、高雄、嘉義縣市、屏東、台中、彰化、南投、雲林、苗栗、花蓮、台東等致災地區。
特別條例的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執行機關則為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地縣市政府等。特別條例及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公布日施行至2026年12月31日止,但電力系統、電信系統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水利設施等重建項目施行至2027年12月31日止。
立法院也通過附帶決議,針對因水災導致住戶淹水的救助,不受門牌一戶計算,淹水達50公分以上者,除了依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發放救助外,依本條例每戶發2萬元;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者,每戶發3萬元;行政院承諾遵守本附帶決議。(編輯:宋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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