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湖前鄉長索賄被判10年再上訴 高分檢聲請科技監控防逃遭駁回
雲林縣口湖鄉前鄉長林哲凌在任內涉透過黃姓女子當白手套,指示不同綠能業者虛偽製作銷售憑證350萬元及收賄400萬元,一審被判刑4月、10年,不服上訴遭二審駁回,已上訴三審。檢方以他定罪可能性已隨訴訟程序而提高,畏罪逃亡可能性也升高,向二審聲請科技設備監控遭駁回。
台南高分檢認為,林所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而重罪常伴有逃亡高度可能,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基本人性,依客觀社會通念合理判斷,已足認他有逃亡高度可能。
檢方指出,林不否認曾於任職雲林縣口湖鄉鄉長期間,借用同案被告陳女銀行活存帳戶、證券帳戶、外匯帳戶、黃金存摺及保管箱,藏匿不明來源財產,金額累計達3457萬多元。
且他於本案遭查獲後,仍獲選為現任雲林縣議員,屬地方上知名政治人物,具有相當程度影響力,則依其雄厚財力狀況及政治勢力,足認他有在海外生活資源及能力,倘其日後有身陷囹圄可能,難謂無逃匿境外久滯不歸之虞。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林不否認於任職雲林縣口湖鄉鄉長期間,借用同案被告陳女銀行活存帳戶、證券帳戶、外匯帳戶、黃金存摺及保管箱,存放相當的資金及財物3457萬多元,但林被訴與陳女共同涉犯洗錢罪、隱匿貪汙犯罪所得財物罪及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嫌,前經原審法院判決無罪,檢方未上訴而確定。
合議庭表示,林被訴共同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經一、二審判刑10年、褫奪公權8年,並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400萬元,固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林已提起第三審上訴,尚未確定。
林於偵查中羈押至2021年8月26日移審時,經原審法院諭令具保100萬元,限制住居,並限制出境、出海後停止羈押釋放,原審除限制住居外,限制出境、出海處分至2022年4月25日止,期滿未據延長期間。
迄至二審判決後,另依檢察官聲請於今年6月17日裁定林自同日起限制出境、出海,而在此段長達近3年10月審理期間,林均遵期到庭接受訊問、審理,並無無正當理由未到庭、違反限制住居處分或受拘提,也未見有何棄保潛逃之虞具體情事,審酌科技設備監控,為全時連續記錄林於監控期間行蹤或活動,影響隱私及限制人身自由程度不輕。
合議庭認為,本案既經原審命具保100萬元後停止羈押,限制住居,又經本院為限制出境、出海處分,應足以擔保被告日後到庭接受審判或執行,降低其逃匿風險,而達替代羈押之目的,尚無另施以科技設備監控必要。
留言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