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未繫安全帶遭罰3千 這理由法官信了判免罰
〔記者陳建志/台中報導〕台中陳姓女子,今年1月開車行經國道1號,遭國道警察拍照舉發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開罰3千元,陳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強調當時有繫安全帶,是因剛好轉身處理後座孩子的事情,若未繫不會拍到安全帶護套;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勘驗照片,發現乘客前胸確實有藍色布片,與陳女提供的車上安全帶護套照片一致,認定乘客當時有繫安全帶,撤銷原處分。
判決指出,台中陳姓女子今年1月12日下午1點多開自小客車行經國道1號南向115.3公里處,經國道警察拍照舉發有前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的違規行為,開罰3千元,陳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陳女主張,當天前座乘客確實有繫安全帶,只是剛好右轉回頭想要處理坐在後座的孩子的事情,所以將身體往右側轉,才造成安全帶在視覺上滑落至胸口以下的位置;強調車子安全帶上有水藍色的護套,雖因為乘客衣服和護套顏色相近不那麼明顯,但仍可看到護套出現在畫面上,如沒有繫安全帶,根本不會看到護套,請求撤銷原處分。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勘驗舉發照片發現,從照片中可看到身體右側有一淡藍色滾邊且帶數個彩色半圓形圖塊的寬布片,該寬布片是以右上左下之方式覆蓋在該乘客右肩膀下方至右前胸靠近下半身軀體的位置;陳女也當庭拿出車上藍色安全帶護套的照片證明。
法官認為,該護套經環繞覆蓋在安全帶上後,在物理上可認定護套所在的位置即為安全帶所在位置。由採證相片內清晰可見前座乘客身上的安全帶護套是以右上左下的方式覆蓋在該乘客身上,而非垂掛在一旁,判定安全帶保護套位置即為安全帶。
另被告的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認為,該名乘客並未正確的使用三點式安全帶,法官則認為,行駛期間安全帶難免隨著姿勢的變換而滑動、位移,但只要移動狀態非過大致安全帶脫離身體或應留停的位置,就可發揮保護的功能,認定並未違規,撤銷原處分,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