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分飾多角...與少女性交易後扮黑道蒙騙 被法院重判高分院駁上訴
王姓男子與未滿16歲少女性交易後,一人分飾多角,假扮八大業者引誘少女打工,當少女想要退出,又假冒黑道要求少女支付違約金,自己再當好人出面為少女解決;王與少女性交易及以脅迫、詐術發生性行為,一審判刑9年4月,他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判決駁回上訴。
判決書指出,王姓男子2016年4月22日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少女在網路上相約性交易,並在雲林縣古坑鄉一間汽車旅館以5千元代價完成;王得知少女有意從事八大行業賺取零用金,竟假扮八大業者與少女接觸,並聲稱做這個工作每年至少要跟客人3次性交易。
少女答應王假冒八大業者身分的條件,還依其要求自拍露臉裸露上班身照片傳送;王再用自己的LINE與少女聯繫,表示少女既然要從事八大,那他要將少女「包起來」,少女跟他性交易就好,就不會被其他人碰。
後來少女表達不想再性交易,王竟又化身假扮混黑道的「黑龍」,恫稱中途不做的行為很沒有誠信,違反八大行業規定,必須支付違約金50萬元;王再假裝英雄救美,表示請少女回覆客人可以幫忙支付50萬元,請黑龍同意讓少女退出。
王又假扮黑龍,表示願意接受條件,並稱客人願意幫忙支付,少女必須跟客人在一起5年,每年發生7次以上的性行為,過程均需錄影傳給他;少女無奈答應,誤信王真的有支付50萬元,在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間,分別與王發生3次性行為,其中2次被王錄影,稱要交給黑龍。
直到王姓男子另案與未成年少女性交易犯行遭判決確定入監服刑,少女才不再遭受脅迫及蒙騙,因無法承受這段期間的遭遇,向警方報案;雲林地院去年11月依犯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及以脅迫、詐術方式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將他判刑9年4月。
王不服提出上訴指出,他在同時期(2016年)觸犯同一罪名其他犯行,經苗栗地院、台中高分院判刑3月、10月;雲林地院就他所為同一罪名犯行,判刑過重,有違罪刑相當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他承認曾曾以「黑龍」身分,與少女接觸,但少女對他是主動示愛。
合議庭指出,少女證稱當時有把跟「黑龍」的對話紀錄傳給王姓男子看,王說黑龍就是黑道的,他也不敢招惹,叫少女要聽黑龍的話,過5年就沒事了;這段期間少女都不知道黑龍就是王假扮的,被迫答應,5年內每年可能要7次以上的性行為,其實心理是不願意的。
合議庭認為,王辯稱未違反少女意願,但少女證稱,擔心對方傳裸照給學校,或是在網路上散布,她不想要做這些事情,但是沒辦法;當時她覺得沒有任何人能夠幫助,而且又被威脅,她不想要繼續這樣的關係,表示可以去打工還錢,但王拒絕,說黑龍會盯著,她逼不得已也不願意。
合議庭審酌,王長時間以一人分飾二角方式脅迫、詐欺少女犯行,少女迄至台南高分院審理期間,仍有情緒激動、哭泣反應,王犯罪情節非輕,又並未與少女達成和解,原審判決量刑適當;王上訴否認犯罪,並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上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