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公會:同機構客戶將可互贈交換點數 增運用彈性
(中央社記者張璦台北31日電)今天通過「會員機構發行點數自律規範」草案,後續將報金管會備查,待核備後施行。公會理事長董瑞斌表示,未來同一金融機構內,民眾因辦理不同商品,比如信用卡或外匯、理財等所獲點數,將可整併通用,且同一間金融機構內,客戶之間也可以進行點數贈送與交換。
金管會在民國109年9月發函銀行公會,考量市場上銀行發行點數實務作法不一,基於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認為銀行有建立整體自律規範的必要性。此案歷時多年討論,銀行公會今天通過「會員機構發行點數自律規範」草案,將報金管會備查,待核備後施行。
董瑞斌受訪指出,每一家銀行本身就有各種不同的回饋點數,比如信用卡商品會有信用卡回饋點數,換外幣會另外給點數,買理財商品又會有另一種點數,但有民眾反映這些點數無法通用,且有使用期限,期限一到就歸零。
董瑞斌表示,今天公會定案,針對同一家金融機構,消費者獲得的不同種類點數,可整併在一起使用,但例如信用卡1點可以換幾點理財點數,這一比例需要各銀行研議解決;同時,客戶之間要如何交換、贈送點數,也僅限於在同一金融機構內。
董瑞斌進一步說明,不過,考量每一家銀行的點數成本都不同,所以不能跨機構交換、贈送點數或整併使用,避免將制度複雜化。
根據公會今天通過的自律規範草案,明定銀行發行點數使用範圍有8類,除兌換商品、折抵交易時刷卡或消費金額、折抵機場接送等信用卡附加功能使用費、折抵信用卡循環信用利息或相關費用,以及兌換里程酬賓、折抵電信費或公用事業費用或捐款金等6類,也包含移轉給同金融機構的點數持有人或客戶,以及同金融機構點數持有人就所持有不同點數間的交換。
此外,自律規範草案也明定,點數移轉不得作為商業買賣。(編輯:林興盟)11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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