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Mo向「舞館」索償獲判勝訴 曾月入逾7萬 現於外國留醫
MIRROR於2022年7月舉行紅館演唱會期間,發生大型屏幕墮下事故,其中一名受重傷的舞蹈員李啟言(阿 Mo)早前入稟區域法院,要求僱主公司「舞館」根據《僱員補償條例》作出賠償。案件今日(7月4日)在區域法院處理,「舞館」繼續沒代表應訊,亦沒有接收文件。法官羅麗萍認為「舞館」明顯逃避答辯及違反命令,加上已事隔 3 年,答辯人早前亦已就有關的刑事檢控認罪,頒下申請人勝訴的「非正審判決」,裁定「舞館」對申請人有法律責任,賠償金額有待評估。案件押後至10月17日再進行指示聆訊。
案件申請人為李啟言,答辯方為「舞館有限公司」。入稟狀指,李啟言於2022年7月28日受僱於「舞館」,任職舞蹈員,當時27歲,月入約73,720元。在表演時發生意外,傷及脊椎導致四肢癱瘓。其律師透露,李啟言目前在外國的醫院留醫,預料會有1至2名證人作供。
法官指出,「舞館」早於勞工處傳票聆訊,承認是申請人的僱主,因此毋須爭議僱傭關係。申請人望索取勞工處的文件,以決定是否加入承建商作索償對象,但法官指出,案件由發生至今已經3年,認為拖延太久,違反《僱員補償條例》的立法精神,而且亦已經超出兩年的起訴期限。法官另外提到,由於申請人仍要留院,故毋須折騰申請人再驗傷,會接納早前已提交的傷勢和醫療報告。申請方指暫時除申請人的證人陳述書,亦可能會提交其父親的口供,由於申請人正在海外的醫院留醫,因此索取指示需時,希望毋須再延期。
早前MIRROR演唱會舞台工程總承辦商「藝能工程」及其延伸公司共3名職員被控串謀欺詐罪,3 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獲裁定無罪。勞工處另向「協興隆」、「藝能」及「舞館」3間公司控以15項傳票罪,包括「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沒有確保存放於處所的作業裝置或物質是安全的」、「沒有為僱員購買保險」等。3間公司分別被罰款13萬至4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