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案》檢方反詰市府參事指「認知錯誤不足採信」 庭上交鋒一次看
〔記者劉詠韻/台北報導〕台北地方法院今續審京華城容積獎勵案,前北市府財政局長、秘書長陳志銘應被告柯文哲聲請出庭作證。庭上,陳誌銘針對細部計畫的容積獎勵、回饋金計算、公文簽核過程等提出說明,並坦言曾因誤認案性為都市更新,導致對部分文件判斷出現偏差。檢方則透過會議紀錄與案例比對,逐一反詰其證述,雙方在回饋是否足夠、容獎是否合理等焦點上展開交鋒。
檢方首先針對「容獎疊床架屋」問題提出質疑。陳志銘證稱,細部計畫中多為法律未明文規定的容獎,若再將已有規定的容獎列入,會造成疊床架屋;但檢方反問,在南港輪胎案中,確實有將都更容獎列入細部計畫,他則承認有列入,但仍堅持屬於疊床架屋。
檢方進一步指出,陳志銘強調私人自提細部計畫案,市府僅審查形式要件後即送都委會審查內容,不適合表達意見。檢方後續出示2019年9月23日市長室會議紀錄,當時市府針對京華城住宅使用項目的回饋金方案裁示「不得以商通方式計算」,並與大灣北段案比較,顯示市府實際上有討論回饋金問題;陳志銘承認與會,但表示在審核公文時並未檢視回饋金內容,只是直接批示同意。
檢方再追問,先前偵查時提及,若能透過區域主要計畫作為框架,較能維持公平與通案性。陳志銘答覆,應由都發局依《都計法》第27條提出,再由都委會審議,才是較好的做法。他也同意「公私部門遊戲規則應一致」,但強調「能帶動區域發展才最重要」。
針對容獎適用範圍,檢察官詢問,「是否只有京華城享有三項容獎?」陳志銘回應,沒有其他北市府計畫案享有,此為首例。至於為何會誤認本案是都更案,他解釋因看到「改建」二字就以為屬都更,未翻閱公展內容,並強調以往公展案多由副市長決行,不清楚本案由市長簽核。
檢方總結,陳志銘在簽呈上核章時,因誤認為都市更新案,導致對京華城案整體理解出現偏差,也因此對李得全便利貼意見的回覆,均是在錯誤前提下做出,證言證明力不足。
此外,檢方批評陳志銘所稱「公務員不應對私人申請案加註意見」的說法偏頗。因客觀上都發局仍需簽核公告公展,若僅機械送審,反會淪為「橡皮圖章」。依楊智盛、李得全的證述,都發局可要求業者修正,顯示把關責任確實存在。
檢方強調,京華城於2019年間確有提出放寬豪宅項目申請,都發局簡報已指出方案恐圖利財團,並針對回饋方案及回饋金進行試算、比對案例,最終京華城仍以都更容獎名義取得高達20%容積獎勵,卻回饋不足,等於以無基礎條件換取價值上百億元的公共資源,並指此為實質違法核心,與單純程序合法並無必然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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