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測值差10倍 自摔男驗血獲判無罪
林姓男子騎機車自摔,呼氣酒測值達每公升零點六五毫克,台中地檢署依公共危險罪起訴,他堅稱沒有喝酒。台中地院調查,林自費抽血換算呼氣值僅零點零六四毫克,僅為呼氣值十分之一。法官援引德國、台灣學者看法,認為呼氣值非唯一判斷標準,抽血數值更為準確,判林無罪,可上訴。
台中市警局交通大隊表示,各單位酒測器每年都會定時收回,由交大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確認準確度無誤才會繼續使用。第一線警員表示,酒測器施測前都會校正歸零,年度送驗規定相當嚴謹,幾乎沒碰過呼氣值、抽血換算值落差極大的狀況。
檢方起訴指出,林去年六月廿三日喝酒騎機車上路,行經台中市北屯區后庄路、豐樂三街口自摔,警方酒測呼氣值為零點六五毫克,超過法定標準零點二五毫克門檻。
台中地院審理時,林否認酒駕,辯稱自己有高血壓,身體不適而頭暈目眩、「很熱就摔倒了」。林稱沒有喝酒,也未吃含有酒精的食物,應該是中午跑來跑去比較累。
法院調查,林下午一點四十二分摔車,警方一點五十二分施測,呼氣值零點六五毫克,林送醫後因自認沒酒駕,下午三點自費請醫院抽血檢驗,血液酒精濃度換算呼氣值竟只有零點零六四毫克,依人體吸收酒精卅至九十分鐘後,血液中酒精濃度應達高峰,但抽血數值卻明顯低於呼氣值。
法院再查,警方職務報告記載,林當下完全無酒態、酒味,可見第一線警員近身觀察後,對林是否有喝酒也有懷疑。
中院引用德國實務界見解,認為吐氣值不能當作「絕對不能安全駕駛」的判斷標準,而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許澤天的著作,也認為呼氣測試的酒精值,易受空氣潮濕度、吐氣技術影響,不適合作為血液中酒精濃度判斷依據,只能作為間接證據。
中院認為,酒測器可能受施測情狀、吐氣方式、受測者特殊病症,是否確實校正等影響,因此抽血所獲數值準確度應比呼氣檢測更高,況且林抽血數值僅零點零六四毫克,判林無罪。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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