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規避替代役徵集 二審限制出境出海8月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日電)盧姓男子涉規避替代役徵集並逾期報到,一審判刑10月,經上訴由二審高院審理中。高院日前認定他犯罪嫌疑重大,曾長期在國外生活,有逃亡可能,裁定10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
全案緣於,盧姓男子自民國108年9月出境後,於111年3月間取得博士學位而完成學程,後來經屢次催告返國履行兵役義務卻置之不理,台北市政府移請台北地檢署偵辦,檢方112年3月、6月、12月傳喚到庭,但盧男未返台到庭說明,直到112年12月底獲補充兵徵集令後,才於113年1月14日入境返台。盧男已履行兵役義務。
檢方依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第1項第5款的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而無故逾應徵期限五日罪嫌,起訴盧男。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時,於今年4月間裁定盧男限制出境出海4個月。
盧男主張願給存款現金擔保,聲請撤銷限制出境出海裁定。
一審法院4月底認定,盧男於108年9月間出境求學後,雖迄至其符合補充兵申請要件且獲准後的113年1月間才返台入境;盧男迄今歷時約5年7月期間內僅曾6度入境,除前述返台服補充兵而停留逾2週外,其餘5度入境為短暫停留2至5日,且其中4次是為參與本案準備或審理程序,程序結束後當日隨即離境。
一審考量他出境就讀博士班、學位論文優良獲表揚、從事博士後研究擔任有期僱用教職員、向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申請永久居留許可時於113年3月31日經認定為積分80分以上之「高技能外國人」、與母親在日本共同居住等資料,足以認定他境外穩定長期生活、工作等事實。
一審指出,訴訟進行具有浮動性,限制出境、出海對他的人身自由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等,認定應保全本案審判及將來判決確定後的刑罰執行,防止他規避刑罰制裁,而有限制出境、出海必要,裁定駁回。
盧男不服,提起抗告。二審台灣高等法院5月間認定一審已判盧男10月徒刑、無法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有逃亡之虞,駁回抗告確定。
一審判決理由指出,審酌盧男熟讀律法,明知法律為保衛國家安全,認役齡男子有依法服兵役義務,猶漠視此義務,意圖避免替代役徵集而無故逾應徵期限五日、拖延返國時間,遂行其服12天補充兵役以免服1年替代役的計畫,而妨害國家兵役管理,犯後始終否認犯行,飾詞矯辯並推卸責任予兵役科承辦人,屢稱本案至多僅為得易科罰金、應該宣告緩刑之罪責,行為實值非議,犯後態度不佳。案經上訴,現由二審審理中。(編輯:張銘坤)11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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