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論壇》何仁崴/母嬰用品公司公關危機
[NOWnews今日新聞] 昨天8月27日晚間在Threads(脆)上看到,某國內知名母嬰用品公司,因分享了關於配方奶的一些「缺點」的影片,造成脆友反彈、分享該影片討論;然,公司其後發表的聲明,不僅揚言要對分享文章的脆友提告,還疑似引用一些立論基礎不足的說法去支持其論點,引起許多媽媽、醫師、律師等的憤怒不滿,揚言抵制,造成該公司嚴重的公關危機。
一、分享該影片違法嗎?
首先,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對於公開傳輸名詞定義:「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該法第26條之1第1項又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然而,著作權法在第三章第四款訂出了許多專有公開傳輸的限制,於本案有關的部分,分享影片的民眾或可依據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61條「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或第65條合理使用,判斷基準為該條第2項規定:「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做為阻卻違法的理由。
是以,如網友僅係單純分享該部影片,且對影片所載的內容進行評論,而未涉及不正當目的與合理範圍,也不進行重製,應不至於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二、分享該影片侵害肖像權嗎?
肖像權係在法律實務的發展中建立起來的概念,解釋上屬於民法第18條的人格權,故在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44號民事判決中,肯認肖像權受到侵害時,有民法第18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之適用,並認為肖像權為人性尊嚴與價值具體呈現之重要人格法益。
該判決亦揭櫫:「在民主多元社會,為使人民得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結合他人之肖像照片而發表言論,固受言論自由保障,惟為兼顧個人肖像權之保護,法律得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限制。個人資料保護法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於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明揭個人資料之利用,應依誠信原則為合理之使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另民法第195條第1項亦規定肖像權侵害責任之成立,係以不法為要件之一。未得他人允諾而製作、公開或使用其之肖像,有無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是否不法,應依法益權衡原則,就當事人之身分、行為人刊登之目的、方式、態樣、受侵害之法益、行為人之權利及公共利益而為判斷。倘衡量之結果,不足以正當化行為人之行為,即屬侵害肖像權。」
依照前開判斷方法,脆友在分享該影片的同時,倘若係對於影片中的發言者進行人身攻擊而逾越了原本對於影片內容的評論,或將該發言者進行公審,似有侵害肖像權之可能;若僅係因分享該影片就影片內容單純客觀評價,因並未涉及肖像權的議題,應無侵害肖像權之情形。
三、討論該影片內容涉及侵害商譽嗎?
現行實務見解對於商譽的定義與賠償責任,多引用下列說明:「按企業經營者為累積其商譽,除需長時間投資於廣告行銷外,對於商品品質亦需嚴格要求,始可取得相關消費對於商品之信賴。隨社會變動、科技進步、傳播事業發達及企業競爭激烈,商譽除表彰企業經營者之信用,具有人格權之非財產權性質外,其於商業活動,亦可產生一定之經濟效益,具有經濟利益,而具財產權之性質,應受保障。倘因協同廠商或第三人提供劣質商品於市場販售,足使相關消費者對真品品質及評價產生錯誤之認知與貶損,衡諸交易常理,對於企業經營者之商譽將有所減損。因企業經營者之商譽,本屬抽象存在之概念,其損害金額不易具體計算。因商譽權具財產與非財產雙重性質,故侵害商譽權之財產與非財產之損害,得依據民法第184條與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商譽權受侵害之賠償金額,應由法院斟酌當事人之地位、經濟能力、加害程度及其他一切情形酌定相當之金額。(參照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949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407號民事判決)」
實務上雖肯認商譽的保護屬信用的一環,並多以侵權行為法則對於侵害商譽者受有一定的民事責任,然而,商譽受害的公司因不是自然人,「不會感受到精神上的痛苦」,而無法依民法第195條主張精神慰撫金,但可主張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若有因維護商譽而產生費用,該費用仍得向侵權行為人求償。
而在本事件中分享、評論影片的內容,若意係在檢討影片傳達的資訊對於某些族群的欠缺友善,而為適當的評論,應尚無侵害商譽之虞;惟若以該影片內容去指摘公司販售的其他商品有問題云云,恐欠缺關聯性並且為過當之評論,則需視評論內容判斷有無侵害商譽之情事。
結語:媽媽養育孩子是很不容易的,尤其出生後新生兒到嬰兒這段期間,孩子體質較為脆弱與高風險,媽媽也多為此身心俱疲;該公司為國內知名品牌,鼓勵親餵不遺餘力,也受到許多媽媽的支持,惟若在推廣親餵的同時卻讓因各種因素無法親餵的母親感受身心壓力甚至被貼上標籤,應非該公司拍攝影片之本意。另外,現今網路發達,但發表影片、言論也須更謹慎小心,用同理心關懷受眾以取代指責、對立,也是維護公司營運、發展的一門重要功課。期望該公司能睿智面對這樣的炎上事件,面對危機,適當的公關處理會是轉機,加油!
●作者:何仁崴/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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