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地後誰繳地價稅?新舊地主關鍵「在這天」
地價稅於每年11月開徵,如當年度有出售土地該由誰繳稅?新竹市稅務局提醒,依據《土地稅法》第40條規定,每年8月31日為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即以地政機關8月31日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如在8月31日前完成移轉登記,新所有權人持有雖未滿一年,仍為全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如超過8月31日才移轉登記者,則由原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稅務局舉例,新竹市民老黃於今(114)年7月將名下的土地出售給小吳,並已簽訂土地買賣契約,但因貸款撥款延遲,導致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直到9月才能完成,引發雙方對當年度地價稅應由誰來繳的爭議。對此,稅務局說明,地價稅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當日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即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所以114年地價稅仍應由老黃負責繳納;但若老黃能於8月完成移轉登記,則小吳將成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稅務局補充說明,土地移轉時要注意當年度地價稅之稅捐歸屬,買賣雙方若於買賣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繳,或按持有月份比例分攤,屬當事人之私權行為,不能因此變更納稅義務人及應納稅額。此外,經法院拍賣取得者,自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即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不以登記為要件,如拍賣案件拍定人在114年8月29日領得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縱使於114年9月2日才完成地政登記,114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仍為拍定人(新所有權人)。
稅務局提醒,年度中有買賣土地的民眾請多加留意,8月31日為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攸關當年度的繳稅權益。另如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要件尚未申請者,可於9月22日前至稅務局網站(https://www.hcct.gov.tw)線上申請,或以郵寄、傳真、臨櫃辦理,當年度才可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開始適用。若已申請核准而用途未變更或減免原因、事實未消滅者,以後免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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