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投機炒作?他申請重購退稅百萬 竟因「1行為」被追繳
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地經國稅局核定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如重購自住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又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應追繳原扣抵或已退還的稅額;就有民眾辦理重購退稅之後,5年內再賣屋而被追繳稅款。
北區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適用自住房地稅額扣抵及退還的要件,是以個人於出售原有自住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使用)後,從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另行購買其他房地作自住使用;或先購買自住房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地,且該房地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為適用範圍。因此,立法者為避免投機行為,規定自住房地從重購後5年內如果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就應追繳原扣抵或已退還稅額。
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08年2月買賣取得A房地,110年6月將A房地出售,他自行申報並繳納房地合一稅108萬元。後來甲君又於111年9月購買B房地,向該局申請退還已繳稅款,經該局核准退還,後來因甲君於113年3月再將B房地出售移轉,經國稅局查得甲君既已將重購的B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出售,則A房地適用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的優惠條件已不存在,即應恢復為課稅的狀態,因此追繳甲君原經退還稅額。
北區國稅局提醒,重購自住房地稅額退還或扣抵的租稅優惠機制是為了鼓勵自住,且自住房地要件以房地客觀使用狀態為準,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購買的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情形,並應注意重購地自住房地從重購後5年內不可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以免遭國稅局追繳原扣抵或已退還稅款。
另外,有下列三項因素,則可免追繳稅款,包括:1.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之入學條件、2.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或3.原所有權人死亡,致戶籍遷出該重購房屋者,若經查明該房屋實際仍作自住使用,的確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事,則可認屬未改作其他用途,免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追繳原退還或抵繳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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