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膠條鞭打妻情夫致死!國民法官稱行凶動機令人同情輕判5年 檢上訴
男子黃清敏因妻外遇,帶2個兒子到南寮漁港查看,發現妻子與陳姓情夫親暱,上前將陳綁到一家汽車保養廠拷問。黃拿工業膠條不斷鞭打,最後將陳丟回住處樓下,陳被鄰居發現後送醫不治。新竹地院國民法庭認為黃已和解賠償且行凶動機令人同情,依傷害致人於死罪判刑5年。檢方上訴,指一審適用「情堪憫恕」條款違誤,也有「順序錯誤」瑕疵。
在工地從事切割、鑽孔工作的黃清敏(56歲),與妻子結婚逾30年,育有2子1女,5年前妻子提離婚,黃事後才知她與57歲的陳姓死者有染。
黃妻2023年7月31日與陳姓情夫約會,黃叫長子開車載他與次子前往查看,當他們發現兩人偷情,當下與兩個兒子(犯傷害、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將陳強拉上車,開車載往一處汽車保養廠,將陳的雙手用束帶固定在頂車機伸縮臂上,陳呈站立姿勢,黃拿工業膠條揮打。
黃拷問交往細節,得知陳與妻子發生性關係後,他持續鞭打臀部與腿部的相同部位,陳多處瘀青。翌日凌晨,陳被載回住處樓下樓梯間,鄰居發現陳受傷,隨即將他送醫。陳於同年8月9日凌晨0點30分,因橫紋肌溶解症併急性腎小管壞死及支氣管肺炎等併發症死亡。
竹院認為本案起因於陳與黃妻不當交往,陳明知對方為有夫之婦,甚至在黃試圖要求妻子勿再和陳來往後,陳仍私下與黃妻約會,自身行為不當也是量刑參酌因子。
因陳的傷勢集中在臀部、腿部,一審認為黃未毆打重要部位、人體脆弱器官,行為、手段非自始就要讓他受有重大傷害,且案發後黃與被害家屬和解、賠償,國民法官認為「足以引起審理同情」,有減刑必要。
一審判決後,檢方就量刑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開準備程序庭,但告訴人未到,黃清敏也未上訴。
高檢署公訴檢察官認為,一審適用刑法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規定有違誤,且量刑程序錯誤,適用上有順序問題,第59條應是最後再審酌。
黃清敏的律師表示,刑法第59條經國民法官庭程序審理,有民意基礎,可見國民法官認為本件「情堪憫恕」;至於檢方指量刑程序有瑕疵,律師認為一審判決書雖先提到第59條,但隨後也就第57條各款通盤檢討,並指檢方的上訴應適用無害錯誤法理。
法官詢問黃清敏是否認罪,黃稱是,因雙方未再聲請調查證據,高院將進入審判程序,本件候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