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通過刑訴法修正 強制採尿應報請檢察官許可
為符合憲判字第16號判決意旨,並完善「刑事訴訟法」關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調查及蒐證之必要處分的正當法律程序,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天(13日)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明定對於可能損害身體健康及人性尊嚴的非侵入方式強制採尿處分,以報請檢察官許可為原則,並增訂逕行採取處分的事後審查程序,兼顧有效取證及人權保障。
憲法法庭於2022年做出憲判字第16號判決,揭示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取尿液違憲,2年內失效。
為符合憲判字第16號判決意旨,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13日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完善「刑事訴訟法」關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調查及蒐證之必要處分的正當法律程序。
初審條文明定,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尿液得作為犯罪證據,並有鑑定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其意思,報請檢察官許可,以非侵入方式採取其尿液。
初審條文也明定,若有非即時採尿,無法有效保全證據的情況,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得逕以非侵入方式採取,但應於採取後24小時內報請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3日內撤銷。
同時,為保障受採取人的權益,此次修法也明定許可書應記載事項、送交對象及逾期效果,並增訂檢察事務官等逕行採取處分的救濟程序。
根據初審條文的明定,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採取尿液時應出示許可書及可證明其身分的文件,而許可書於執行期間屆滿後不得執行,應立即將許可書交還;對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逕行採取處分的救濟程序,受採取人如果有不服,得向該管法院聲請撤銷,聲請期間為10日,自採取尿液當天起算,而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
另外,針對現行規定,法院僅能通知主管機關不核發護照、旅行文件予被告,被告卻可能持既有的護照、旅行文件出境,因而屢屢發生通緝犯潛逃出境的事件,重創司法威信。
為此,此次修法也增訂,賦予法院有主動通知主管機關,協請註銷逃逸被告護照、旅行文件的權利。 (編輯:柳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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