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6大罷免!勞動部:具投票權勞工依法給假,當天出勤算加班,違者罰100萬
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7月26日為24位國民黨立法委員及新竹市長高虹安罷免案投票日,8月23日為第二場大罷免投票及重啟核三公投案。許多勞工關心:如果投票日當天需要上班,算加班嗎?薪水要怎麼算?
根據勞動部公告,公民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放假日,具投票權勞工的權利受此法條保障,投票日當天須依法讓勞工放假一天,工資照給,雇主若要求出勤則必須給加班費,如果當天是勞工休息日或例假,將不另外給具投票權之勞工補假。
投票日放假有法源依據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投票日屬於「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具投票權的勞工當日應放假一日、工資照給。勞動部強調,所謂「放假一日」是指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雇主若徵得勞工同意出勤,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
得注意的是,投票權僅能在投票當日行使,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因此該放假日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此外,若投票日原屬勞工休息日或例假,由於不影響行使投票權,不另外補假。
6種出勤情況加班費算法
1. 正常工作日出勤
雇主應給予出勤時段一倍加班費。例如:原定工時8小時,勞工前2小時去投票,後6小時工作,雇主須給予6小時×1倍的加班費。若再延長工時,第9~10小時給4/3倍,第11~12小時給5/3倍。
2. 休息日出勤
依休息日計算方式,前2小時給4/3倍,第3~8小時給5/3倍,第9~12小時給8/3倍。若勞工前2小時去投票,回來工作的前2小時按4/3倍計算。
3. 撞到國定假日
該日為「做一給八」的國定假日,即使只出勤一小時,也要給滿8小時加班費;超過8小時以上則同第一項之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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