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評會輕縱鍾文智法官!司改會:罔顧人民對司法期待
Newtalk新聞
高等法院庭長邱忠義、陳勇松因未延長科技監控前「連一鮑魚」董事長鍾文智,致令判重刑後竟可脫逃,法官評鑑委員會懲戒出爐,遭外界質疑輕輕放下,民間司改會今(5)日表示,法評會本次的決議實在罔顧人民對法官評鑑維繫司法良好風氣、提高司法公信力,確保其他法官有不受懷疑之基本尊嚴之期待,該會對此深感遺憾。
前「連一鮑魚」董事長鍾文智因炒股被重判定讞後逃跑,時任高等法院庭長邱忠義法官所為雖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情節重大,但考量其素行良好,尚無懲戒之必要;該庭受命法官陳勇松所為損及法官之職位尊嚴、機關信譽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情節重大,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罰款現職月俸給總額10個月。
司改會表示,他們曾在今年3月31日發表聲明,呼籲就此重大司法違誤有關機關應在個案上積極究責、制度上也應儘速啟動改革,人民才可能重拾對司法的信心。針對法官評鑑委員會本次決議,該會謹再次聲明如下:
一、損及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情節重大,但僅需職務監督、罰俸,合理嗎?
正當法律程序為公正司法的基石。從法評會認定的事實可以看到,受命陳法官就不再延長鍾文智科技監控、解除其出境限制及變更其報到地點之裁定都僅通知其辯護人,未即時通知高等檢察署檢察官,使檢察官有就裁定抗告之機會;受命陳法官與審判長邱法官更在本案判決確定後意圖遮掩,更改審理單、書記官做成之公務電話查詢記錄表。 參考法評會114年度評字第2號決議之認定基準,為了審酌受評鑑法官「有無懲戒之必要」,應斟酌受評鑑法官違失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對公務秩序或侵害之法益所生之損害或影響,暨對受評鑑法官之警惕效果,於合乎比例原則下,警惕之目的與手段須相當,而為適當之處分擇定。
然而,系爭決議卻未見細究受命陳法官屢次未依法送達其所做成裁定之動機與目的;也未考量邱、陳2位法官僅因外界質疑,就在判決確定後擅自增補、抽換審理單及書記官所做成之公務電話查詢記錄表,手段或有違法登載不實、圖利之嫌;更未考量渠等行為已嚴重動搖人民對確定司法判決之信賴。甚至,邱法官於3月29日接受媒體採訪時,一度意圖將裁定未合法通知、送達之責任推諉給書記官,實在難認邱法官已經「記取教訓」。
法官法第一條之立法意旨:「為維護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保障法官之身分,並建立法官評鑑機制,以確保人民接受公正審判之權利,特制定本法。」法官評鑑之功能,本係淘汰不適任法官,或在法官出現不當之行為時予以警惕、究責,以監督執掌公正審判責任之司法系統維持良好風氣、提高公信力,並確保其他法官有不受懷疑之基本尊嚴。
本案中,兩位法官雖因所涉情節差異而有不同處分,固可理解。然而從決議書中,人民僅能看到:即便行為已經損及司法信賴且情節重大,因為「素行良好」如此蒼白的理由,就能輕輕放下。法評會本次的決議實在罔顧人民對法官評鑑維繫司法良好風氣、提高司法公信力,確保其他法官有不受懷疑之基本尊嚴之期待,該會對此深感遺憾。
二、防逃失靈,檢察體系亦責無旁貸
人犯逃亡的屢次發生重創司法的公信力。105年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就曾針對「強化防逃制度」做成決議64-1點:「針對羈押替代處分措施不足、被告權益與防逃效果,應研議羈押替代處分措施及其配套。」108年7月雖已完成修法,迄今仍陸續出現機制失靈之情形。
本案高等法院曾在113年12月16日做成裁定延長鍾文智之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裁定本文中可見鍾文智之科技設備監控業已解除。換言之,檢察官至遲於前開裁定做成後即可就鍾文智是否有逃亡之虞表示意見,卻保持沉默未有任何動靜。
事發至今,法評會至少對於法官責任有了初步釐清,但檢察體系的責任呢?檢察體系將如何預防下次的失靈?
三、防逃必須積極究責,也要完善制度,才能挽救人民對司法的信心
司改會深信,唯有司法體系對自身行為保持高度自省與要求,方能維護良好司法風氣、提高司法公信力,重拾人民對司法的信心。
根據媒體報導,就本案涉及之刑事責任臺北地方檢察署前已受理民眾之告發、分案調查,就本案裁定程序上是否有違失監察院也有監察委員申請調查。同時,受命陳法官也將被移送職務法庭、邱法官則將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進行職務監督。可見法評會本次的調查、決議,並非本案調查與究責的終點。
司改會表示,為挽救人民對司法之信賴,他們呼籲偵查中的臺北地方檢察署能儘速釐清本案刑事責任,也呼籲司法院、監察院乃至於職務法庭,在本案後續判斷是否有「懲戒之必要」及「擇定懲戒處分」時,切勿寬縱。另事發至今檢察體系的責任,臺灣高等檢察署是否依法官法第94條進行查明,本會亦將持續關心。
司改會表示,本案事發後,檢方旋即在同月以此案為例,指出被告棄保潛逃之案例屢見不鮮,並據此抗告成功的裁定。然而,僅在個案上棄守替代處分、趨向羈押,終究非解決問題的根本之道。為了強化防逃制度、落實司改國事會議的精神,解決屢次發生的人犯逃亡爭議,本會也再次呼籲,賴清德總統能夠落實選前的承諾,成立常設性的、納入民間參與的「司法改革委員會」,在司法院、法務部等主責機關推動改革時,能積極任事、有效落實司改國是會議之決議,為司法帶來真正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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