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預告修法 役男從僑居地返國辦理徵兵時間從1年減為183天
內政部今天(5日)預告修正「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把僑民役男居住屆滿1年的徵兵規定、縮短為183天;同時也刪除僑民返國投資超過台幣1000萬、就得以暫緩徵兵的規定,以維護兵役的公平性。
估計目前「僑民役男」大約有2萬3千人,這項新辦法的預告期會到8月11日,內政部在彙整各界意見後,將視狀況另行公告上路時間。
依現行兵役法規定,年齡屆滿19歲當年起、到36歲的男子,都是屬於應接受徵兵的「役男」,如果符合資格並申獲護照加簽僑居身分或華僑身分證明書(役政用),並前往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完成役男身分變更者,就屬於「僑民役男」,可以「緩徵兵役」,但並不是免服兵役。
內政部今天預告的「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修正草案,把「僑民役男」居住期限從屆滿1年、縮短為183天;同時屆滿183天「當天」,就必須理徵兵。
草案增訂,原本就有戶籍的役齡男子,應該從僑居地返國隔天起算的3個工作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提出本國護照、外國護照(或海外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以及從僑居地返回國內的證明文件。
此外現行辦法規定,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申請投資金額在新台幣1000萬元(或其他等值貨幣)以上;或在僑資經營事業機構擔任總經理、廠長、總工程師或專門技術人員;或在核准設立外商銀行分支機構中(含辦事處)擔任重要主管職務、或具有金融專業技術人員者,得暫緩徵兵。
新草案考量時空環境變遷,以「暫緩僑民徵兵」作為促進僑民投資、返國提升產業技術的作法顯然已經不合時宜,因此予以刪除。
對於為何要規範「僑民役男」必須提出從僑居地出發的證明?役政司表示,這是為防止假僑民濫用身分。舉例而言,一名僑居美國者先到日本、再回台灣,只要能提出「最初」從美國出境的證明,像是電子機票或登機證就沒問題;但如果根本不住在美國,而只有從第三地回國的證明,就會懷疑他的僑居身分是否合法。(張柏仲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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