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藏風險!忽略鄰地地主優先購買權 小心賠錢
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很多人以為自己擁有農地就可以自由買賣,但其實在農地重劃區內的耕地,法律有特別規定,「地主在賣地前,必須先詢問一些特定人,看他們要不要先買走」。里衡地政士事務所鄔孟衛所長提醒,農地重劃區的耕地買賣不是自己想賣給誰就可以,法律有保護「實際耕作者」的機制,「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雖然是第三順位,但在實務上仍有許多必須注意的細節。
《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明確說明: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左: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鄔孟衛說,此次要談的就是第三順位:鄰地地主的優先購買權,以及內政部過去怎麼解釋這件事。在談誰有優先購買權之前,要先釐清「耕地」到底指的是什麼土地。根據土地相關法令,耕地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使用分區要登記在「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或「森林區」其中之一;使用地類別,必須是「農牧用地」。簡單來說,如果你的土地在地政謄本上是屬於以上的區域,而且是農牧用地,那就算是耕地,只有這樣的土地,才適用《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的優先購買權規定。
民國95年10月30日內政部發布的函釋(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53246號函)說明:所謂「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是指「與欲出售之土地四周邊界相連,且現仍自行耕作之土地所有權人」;這裡有兩個要件缺一不可,1.物理位置的毗連性:必須是與出售土地「邊界相連」的土地。2.實際耕作狀態:且土地所有人仍「自行耕作」,而非僅形式上持有土地。
民國96年5月11日內政部發布的函釋(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6585號函)說明:所稱現仍自行耕作之土地所有權人,如涉及家庭農場的農業經營,則不宜再侷限於親自下田耕作之行為;109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函內政部說明,農業經營者僅將部分農事工作委託他人處理,農場的管理及實際耕作仍為該農業經營者,如將其耕地出租由他人耕作經營,以收取租金不再營農,與農地重劃條例規定所稱「現耕」情形有別。鄔孟衛表示,簡單來說,如果你只是把地租給別人種、自己只收租金,那就不是現耕地主,也不能主張優先購買權。
鄔孟衛指出,實務上提醒地主,要賣重劃區內的耕地,記得確認:1.有沒有承租人?2.是不是共有土地?3.有沒有耕作中的鄰地地主?要按照順序通知:先問承租人、再問共有人、最後才是鄰地;通知一定要寫清楚價格、條件,附上買賣契約影本,給對方15天內回覆,建議用存證信函通知,保留寄送證據。
鄔孟衛提醒,農地重劃區的耕地買賣不是你想賣給誰就可以,法律有保護「實際耕作者」的機制;「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雖是第三順位,但在實務上,常常是唯一有優先權的人,所以絕對不能忽視;避免後續爭議的最好方式,就是確實通知、依法處理,才能安心交易,避免日後挨告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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