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籍申請定居須繳註銷護照證明 陸委會:可具結
(中央社記者李雅雯台北7日電)內政部預告修正陸籍人士申請在台定居辦法,要求繳交「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證明公證書」。陸委會今天表示,倘若未能取得證明文件,也可採具結方式處理。
大陸委員會(陸委會)7日下午召開例行記者會,由副主委兼發言人梁文傑主持,他在會中作上述表示。
內政部預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新增要求申請人必須繳交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證明公證書,各界關注修正辦法實務可行性。
梁文傑表示,兩岸條例規定陸籍人士在台申請定居除了必須提出喪失原籍證明外,也不得領用大陸地區護照。由於大陸地區人民領用護照比率僅約12%,加上兩岸往來也不是使用護照通行,不得領用大陸地區護照的證明一直不容易執行。
他說,由於現狀有人提出疑義,所以必須修正相關規定,未來陸籍人士申請在台定居,必須提出沒有領用大陸地區護照的證明書。倘若沒有辦法提出,或原本就未持有護照,也可以採用具結方式處理,具結執行方式由移民署規劃。
梁文傑坦言,關於中國大陸會不會發給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護照的證明,目前確實沒有看過實例,所以另外提供具結做法。
他強調,具結一定要誠實以告,倘若確實持有大陸地區護照,也會要求當事人剪角護照;後續若發現當事人使用大陸地區護照出國等,將會影響其在台定居身分。
國民黨立委陳玉珍批評,中華民國憲法是「一中兩區」架構,如何放棄憲法不承認的護照,修正陸籍人士申請在台定居辦法不是重要業務,內政部不要「搞台獨」。
梁文傑回應,這與台獨沒有關聯,大陸地區護照是對岸政府所發的公文書,這是公權力證明文件,「我們沒有不承認大陸地區的護照,只是兩岸之間在互相往來的時候,在通關的時候互相都不使用護照」,陳玉珍對於實務有所誤解。
他舉例,辦理台胞證的時候,也是必須將台灣護照交給旅行社去代辦,對岸也不承認台灣護照,不過辦理證件時,還是需要台灣護照。內政部修正辦法是行政規定的修改,不會影響到大多數人權利,也與台獨毫無關係。(編輯:邱國強)11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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