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立法權不得逾越憲法及大法官解釋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8日電)立法院法制局報告指出,「憲法判決對立法院的約束效力,立法機關僅有尊重義務,尚無遵從之必要」,引發爭議。司法院今天發表聲明強調,立法權不得逾越憲法及大法官所做的憲法解釋。
立法院日前公布由法制局長郭明政領銜的「重複立法作為憲政對話-論國會立法權與司法違憲審查的界限」報告,內容指大法官解釋結果應不具憲法位階,亦不能取代現行成文憲法。換言之,憲法法庭的判決對於立法機關僅有尊重義務,尚無遵從之必要,且無法限制未來國會立法形成自由。
司法院今天發表聲明指出,司法院大法官依據憲法第78條規定解釋憲法,並依法組成憲法法庭行使職權,其所為的解釋與裁判,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的效力,各機關處理相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並有實現判決內容的義務,除了釋字第185號解釋闡述甚明,憲法訴訟法第38條第1項也有明文規定。
聲明表示,釋字第662號解釋意旨揭示,立法院基於民主正當性之立法責任,為符合變遷中社會實際需求,得制定或修正法律,乃立法形成之範圍及其固有權限,惟基於權力分立與立法權受憲法拘束之原理,自不得逾越憲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所為之憲法解釋。因此,大法官所做的憲法解釋或裁判,具有相當於憲法位階的效力。
司法院指出,立法院專題報告所提「立法機關主動重複立法以體現民意」一事,事屬立法機關職權,司法院謹表尊重,但依憲法第171條第2項規定:「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司法院表示,重複立法內容如果被認為與既有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意旨相牴觸,經有權聲請之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仍應依其職權審查該法規範的合憲性(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
至於報告內容提及違憲審查密度及政治問題界限,司法院認為,事屬大法官個案審查的審判核心事項,基於尊重審判獨立,司法院不便說明。(編輯:方沛清)11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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